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确保把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重要举措。自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与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企盼相比,这一职权行使还存在诸多不足。从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情况看,当前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存权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这一原则还没有彻底被运用到实践之中,重程序轻内容,重任轻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干部任前调查了解还不到位,任免审议还不充分,任后监督不够有力;任免制度不够完善等,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发挥。本文结合近年来大田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实践,对改进和创新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制作个初步的探讨。
一、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前提,党管干部是党对国家实行政治领导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任免干部是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党通过法律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形式,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到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重要性,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把握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关系,找准二者的结合点,将党委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干部人选与人大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干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一要充分尊重、自觉坚持、真心维护好党委的提名推荐权。审议前,按照党委人事安排意图,通过多种形式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县委人事安排的意图、任免的理由和推荐人选的情况。二要找准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结合点。县委在研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人选时,会充分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如有意见应及时反馈县委,把工作做在提请常委会审议之前。三要及时反馈常委会委组成人员的意见。审议前,提前将任免议案材料发给各位委员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县委,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四要健全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人事任免机制,通过完善人事任免机制,强化人事监督,进一步强化被任命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全局意识,更好地利用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接受人民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近年来,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以任前法律考试、任时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和任后评议、述职测评为主要内容的人事任免、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约束和管理。
二、把好法律测试关,实现提高任免工作质量与提高任命人员素质的统一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全权和核心的地位,其人事任免权相对独立。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带有很大程序性,一定程度上致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趋于被动。人大常委会要避免外界影响,相对独立地开展人事任免工作,就应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依据之一,这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无疑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人大实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为民掌权、为民选好公仆的法律原则,它是对拟任人员法律素质的实质性考察。但有人认为,对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资格有专门的统一司法考试,只要规定人大任命的所有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就行,而不需由人大另行组织一个新的法律知识考试。的确,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和司法资格的实行,对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不但要求具备法律本科学历,而且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应该说经过这样的条件限制,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应该是比较高的,但这并不能否认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院”人员职务前进行的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大常委会对其依法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人大常委会应有的职权,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被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与法官、检察官通过司法考试两者在目的和意义上是不同的,内容也不尽一致,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侧重于宪法性方面的规定,要求参考人员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确保被任命人员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人大任命干部是代表人民赋权的一个过程,是极其严肃的。要建立完善考试制度,设立试题库,使法律考试形成较为规范化的程序,使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做到公平公正。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提请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审判人员、县检察院检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对参加考试的对象、考试内容、形式和效力都作出规定,考试成绩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容和任命的依据之一,对过不了“法律关”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将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待考试合格后方能提交常委会审议。
三、把好任免程序关,实现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与制度化的统一
人事任免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认为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工作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履行手续、程序而已,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人事任免工作的错位。为了依法、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完善任免程序,把人事任免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大田县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尊重组成人员的意见,切实保证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一是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提请机关要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十五天报送提请任免人员的相关材料,保证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充裕的时间;二是由组织部门宣布拟任人员的简历及考核情况,使与会人员对其德、能、勤、绩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三是公布法律考试成绩,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人事任命的参考,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四是拟任职人员在会上与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供职发言,主要陈述如何依法行政、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通过以上的规范程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表决对象有一个客观的、全面的了解,为任命表决和今后检查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五是注重任命书的颁发仪式,对在常委会上表决通过的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并在有线电视上播出,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显得规范庄重,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严肃性。
四、把好任后监督关,实现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统一
“只怕人大一天,不怕人大一届”这是对十多年前人大常委会疏于对被任命干部监督的生动反映。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如果官无监督、权无制约,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证权力自始至终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本质,有必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一是坚持把对干部的监督和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结合起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田县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及执法检查,近年来,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开展节能减排、城建、卫生等方面工作情况视察、调研、听取汇报,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跟踪了解干部任命后,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勤政廉政情况,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强化对人的监督。
二是开展述职评议,增强监督实效。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的又一监督形式,有利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就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教育,有助于明确自己职权的来源,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权力观。早在2004年县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关于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评议县政府部分组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工作方案》,近年来得到不断补充和完善。多次组织开展了“一府两院”机关单位评议工作,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深入乡镇、部门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走访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到实地查看硬件建设项目、听取了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汇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对被评议部门和部门领导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调查组根据测评结果、了解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县委、政府,评议小组跟踪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常委会组织检查。经过整改落实,被评议单位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评议整改情况。最后评议小组向常委会汇报了一年多来的评议及整改情况,促进了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强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总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通过加强地方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完善任免机制,强化人事监督,使地方人大真正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为人民选好干部、把好关口、搞好监督,真正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行使职权。
(办公室 李方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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