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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环节:当事人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与决定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形成《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部门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表》,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意见,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批准的意见制作《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同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
4. 送达环节:在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期满之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证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送达加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