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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项目名称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件》

办理条件

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2.   有相对稳定的驾驶人员和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安全机务、业务等岗位的人员;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具体按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流程

1.   申请环节:当事人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与决定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形成《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部门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表》,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意见,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批准的意见制作《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同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

4.   送达环节:在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期满之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证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送达加证》。

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可研报告);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3.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   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6.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相应在的《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申请之日起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从业资格证。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② 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

③ 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

④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⑤ 公司化经营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8.   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闽财综[2005]55

 经营许可证每套工本费55元(正本10元,副本15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联系方式

0598--72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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