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应提前填写《事假、病假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中队长审批,每月不得超过两次。请假二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的由大队主要领导审批。中层以上的,由大队领导审批,请假单应报办公室备案。年请事假超过8天,年度考核最高档次为合格。若因疾病或突发性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在事后当天补假;查明是非特殊情况的,按旷工论处。病假一天以上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
二、公休、婚丧、探亲、计生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休假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根据月请事假、病假天数,扣发当月外勤、防尘费,因公住院者除外。
四、无故不请假,按旷工论,除按大队考勤制度予以处理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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