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总队《城建监察队伍全面建设标准和达标考核实施办法》等七项规定,促进大队的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的轨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把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依法执法,文明服务的准军事化队伍。特制定城监队员岗位目标责任百分制考评试行标准,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行动指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城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做好城建监察各项工作,推动城建监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一节 政治思想
第三条、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参加集中组织的学习,并做好笔记。无故缺课者扣1分,无学习笔记者扣1分;党员无故不参加支部大会者扣2分,无会议笔记者扣2分。
第四条、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原则性差,不敢抓不敢管,不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者扣2分。
第五条、团结同事,不搞内耗。团结不好,搞小团体帮派,无端内耗者,一经发现,扣2分。
第六条、热爱城监事业树立主人翁思想。事业心不强,工作推诿,拖泥带水,未能保质保量完成者,扣2分。
第八条、积极维护大队声誉,塑造城监队员良好形象。影响、损害大队形象者,扣3分。
第九条、积极参加各种集体、公益活动。参加各种集体、公益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者,扣2分。
第二节 工作实绩
(一)市容
第十条、未查处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每处0。5分。
第十一条、未查处乱张贴、涂写、刻画的,每张(处)扣0。5分。
第十二条、未查处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每处扣1分。
第十三条、未查处擅自占用道路,进行违章作业的,每处扣2分。
第十四条、未查处无手续设置户处广告的,固定广告每处扣2分,临时广告每处扣0。5分。
第十五条、未查处擅自安装遮阳棚的,每处扣1分。
第十六条、未查处人力三轮车、机动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每处扣0。5分。
第十七条、未查处损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每处扣1分。
第十八条、未查处损坏公用设施行为的,每处扣1分。
(二)规划、弃土
第十九条、批后跟踪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的,每处扣2分。
第二十条、执法程序不合法,取证不充分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一条、日常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的,每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未及时查处违章堆放建筑材料,违章挖掘城市道路的每处扣2分。
第二十三条、未及时调解建设引起的各类纠纷,每一个起扣2分。
第二十四条、未查处乱倒土以及车辆沿途撤漏的,每处扣2分。
第二十五条、未查处未办理运输建筑材料及工程渣土车辆准运证的,每次扣2分。未及时输单位及个人弃土申请,扣2分。
(三)办公室财务
第二十六条、未及时办好上级部门文件的收文和送阅工作,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七条、未处理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登记、处理、督办、反馈工作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八条、未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及会计法扣2分。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做好各项财务科目,每次扣1分。
第三十条、未认真监督各中队收费工作,造成财务混乱,每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开票据,未及时催交各项延期未缴费用的,每次扣1分。
第三节 遵纪守法
第三十二条、积极学习有关城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组织考试不合格者,扣3分,并责令复核直至合格。
第三十三条、格守服务承诺。若违反《大田县城监大队社会服务承诺制》规定,损害大队声誉,扣3分。
第三十四条、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班。出勤出力,不按时出勤者,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不出勤,扣4分。中途脱岗超15分钟,每查到一次,扣4分。
第三十五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队员对上级领导的指示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理者,扣3分;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无理取闹,顶撞领导者,扣5分。
第四节 监察风纪
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着装换装者,发现一次,扣1分;着装不整齐,举止不检点,发现一次扣1分。不准着制服参加宴席(大队安排除外),违反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七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发现对违章户及来访者有不文明用语(包括接电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每次扣2分。
第三十八条、文明执法,举止端庄。外出执勤公务时,应遵守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社会公德,纠正处理违法违章时,应先出示证件、耐心细致、文明礼貌、以理服人、依法执勤,违者扣2分。
第三十九条、严禁酗酒、酒后出勤,违者扣3分。
第五节 其他
第四十条、爱惜公物。故意损害公物者,扣2分。
第四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未能按时将票据、现金上缴大队财务人员,扣1分。
第四十二条、认真开展纠风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综治工作一票不绝制,违反一次扣10分。
第三章 实施考评办法
第一节 考评标准
第四十三条、每月考评分为100分,队员工次中抽取200元(含当月出补贴)做为考评工资,每月考评分在100分以下的,每降1分扣10元,半年考评分累计被扣20分以上者(含20分)给予待岗处理、全年累计被扣30分(含30分)以上者,给予下山岗处理,不发给年终奖金。当月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发给考评工资。
1、受党内、行政处分者。
2、无故旷工累计达2天者。
3、利用职便吃、拿、卡、要,或接受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财物者;扣留工具或没收物品无当场清点,无开具暂扣单,造成意外情况者。
4、打架斗殴,对领导和同事蛮横无理,行为粗暴不听劝阻者。
5、酗酒后上班或上班饮酒造成不良影响者。
6、参与赌博者。
第二节 考评办法
第四十四条、大队成立督察队,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每天考评不少于两次。督察队队长由大队长担任,组员由教导员、副大队长担任。
第三节 考评监督
第四十五条、考评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考评分张榜公布,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严禁徇私舞弊,杜绝纵容包庇现象,全面真实反映考评情况。队员之间应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对检举揭发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现,予以待岗处理。凡被扣分达80分以上者即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只领工资50%)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前应自行联系岗位。
第四节 激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为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鼓励队员奋发进取,力争上游,特设奖励规定,与考评标准一并施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在中队报请大队给予奖励加分:
1、荣获国家、省、市授予“劳模”称号者,视级别分别给予加50分、40分、30分。
2、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危害时,敢于挺身而出,使其避免重大损失的,加30分。
3、热爱城监事业,精通本职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受局、县、市、省、国家级以上表彰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30分、50分,被大队表彰一次加5分。
4、对大队管理、执法工作有好点子、好经验的被采纳加5—10分。
5、执法中,敢于碰硬,勇于同坏人坏事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加5—10分。
6、廉洁清正,自觉抵制不良不正之风,拒收贿赂或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行为者,加5—10分。
7、考评分数超过100分,每1分加奖10元。
本考评标准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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