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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基础工作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大田县在全县建立了乡(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司法所、综治办、企业服务中心、企业代表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调解本辖区内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项及群体性突发事件;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委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由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调解不成的,或虽达成协议,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及时履行协议的,调解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委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填写调解程序终止决定书。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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