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干部队伍,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及时、有效、严肃地对一些单位出现依法依规办事不够、服务质量不佳、办事效率不高、廉洁勤政意识不强、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适时给予提醒,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单位建立并实施“黄牌警告”制度。现将“黄牌警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大田县域内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
党群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参照执行。 二、适用内容范围
在当年度中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1、政令执行不到位:
(1)对中央和省市县的方针、政策、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检查督促或在执行方面作出错误规定、决定的;
(2)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反收费标准加重农民和企业负的;
(3)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有敷衍塞责、借故拖延等“中梗阻”行为达2次的;
(4)未能完成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
2、行政行为不规范:
(1)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2)在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之外,擅自增加条件或限制的;
(3)使用已失效或继续使用已删除(废止)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侵犯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达2次的;
(4)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或只收费不服务达2次的;
(5)对不需要中介服务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或对需要中介服务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的;
3、工作作风不扎实:
(1)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2)对群众如实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或对申请人资料不全不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达2人次的;
(4)对审批项目或县领导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越办理期限达2次的;
4、执行制度不严格:
(1)职责不明,管理不严,导致国家、集体财物被盗或丢失、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
(2)干部职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被通报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4)其他不认真执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定的;
5、其他方面:
(1)在年度效能建设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80%;
(2)在年度效能建设百分制量化考核中得分低于80分的;
(3)有其它妨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给予黄牌警告的;
(4)有其它妨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县委、县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给予黄牌警告的;
三、实施的工作程序 1、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件进行调查。
2、由效能办对各乡镇和部门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3、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由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县效能办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4、通过问卷调查、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⑴每年对各部门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至二次较大范围的了解测评。在进行量化汇总后,并作为效能考评的重要内容。
⑵有选择地向群众、个私业主、企业人员、下级机关人员采取个别征求意见或分类召开座谈会,了解机关部门服务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5、部门单位存在适用范围列举的行为,需要给予黄牌警告的,由县效能办提出意见报请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四、处理方式
1、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给予“黄牌警告”决定后,以文件形式印发给全县各单位。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必须在收到文件7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效能办。
2、黄牌警告的期限为3个月。黄牌警告的期限同时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在整改期满前七天提出解除黄牌警告申请,由县效能办考核后报请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撤销或不撤销的决定。作出不撤销决定的,视同再次受到黄牌警告处理。对拒不检查整改的,建议县委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 3、一年内受到二次黄牌警告的,主要领导当年绩效考评档次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受到三次黄牌警告的,给予主要领导效能告诫处理,主要领导当年绩效考评档次为“不称职”,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单位和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田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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