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大田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网上审批 旅游文化
>> 搜 索
 
  您现在的位置: 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行政效能 >> 制度 >> 正文
大田县绩效评估工作察访核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绩效评估质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察访核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察访核验,是指在开展绩效评估活动中对被评估单位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察访与核验的活动。

第三条  察访核验由大田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效能办)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察访核验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客观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察访核验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  察访核验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好《绩效评估察访核验登记表》,并有两名察访人员签名,有条件的可利用影音、图片等资料佐证。

第七条  察访核验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核实,并督促被评估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察访核验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实行扣分制,从绩效评估总分中扣除。扣分分值为一年中数次察访核验发现问题扣分的总和除以察访次数,累积扣分不超过5分。

第九条  建立察访核验扣分审定机制。由县效能办提出扣分意见,报县行政办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明察暗访时发现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0.2-0.5分;

(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四)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五)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1-1.5分: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给予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公开、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投诉意见多的;

(六)影响政府形象,损害发展环境建设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被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等级:

(一)年度政务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故意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绩效评估指标数据填报不实,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行政,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十三条  察访核验发现问题在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  被评估单位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在察访核验时发现问题,被评估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扣分从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总分中扣除。

第十五条  县效能办组织的不定期效能督查和投诉受理中发现的问题,参照本办法扣分并备案。

 

                大田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主办: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闽ICP备05019057号
    制作:大田县数字大田建设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8-7223215
    地址:大田县凤山西路40号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