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
为了扭转我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防止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针对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煤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首位,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煤矿必须建立技术图纸资料。其包括:⑴井下采掘巷道、老窑、采空区实测并及时填绘的井上下对照图;⑵矿井地质和水文地居图;⑶巷道布置图;⑷采掘工程平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图;⑺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⑻井下避灾路线图;⑼各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的,整个煤矿给予停产整顿,并处于经济处罚即每缺1项罚款500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煤矿必须与各工区、各硐主或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要抓好各硐主与班组等责任状的签订和落实,如煤矿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则给予停产整顿,并处经济处罚2000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硐主或者承包者未按田安监[2003] 号文和田安监[2004]05号文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则对整个工区给予停产整顿,并对硐主或承包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各矿井井口必须设置检身房,矿工上下班必须设专人严格进行检身,经检身后方可入井。如未执行检身制度的,该矿井给予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500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严禁女工和无“入井证”人员下井,发现女工下井的,对该矿井的所属工区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对该矿井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未取得“入井证”人员入井作业的,该矿井给予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并对该矿井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如发现女工下井和无证人员入井作业的,对挂包的安全员给予休岗一年以上处理,导致事故后果的,则给予除名处理。
六、加强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矿井在作业前必须由班组长从面口到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等安全检查,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准作业,否则,该矿井给予停产整顿。
七、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井下严禁存在明闸刀开关、护套线、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必须使用防爆开关、矿井阻燃电缆、接线盒。斜井提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严禁人车混行,应设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职的较车工操作,并设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及阻车器。否则,该矿井给予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并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八、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采掘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临时停工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使用编织袋代替导风筒布。报废巷道和采空区应及时封闭,密闭的质量合格。否则,该矿井给予停产整顿。
九、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抓好对老窑、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普查工作,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现场查看、打探水钻等措施,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井田范围内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采空区的情况,并及时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做到“心中有数”。凡新开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避开采空区并对水害情况进行技术论证,对有水害影响的工作面,《采掘作业规程》中应予以说明,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制定切实有效的探放水措施,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否则,给予停产整顿。
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煤矿对有“入井证”的矿工每年必须举行两次以上各种安全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特别要强化职工识别透水事故征兆能力的教育与培训,提高职工自我防范、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能力。对于新矿工要经县煤管局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入井证”后,方可入井跟班作业培训。否则,该煤矿给予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一、要巩固关闭矿井成果,遏制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现象发生,切实加强对关闭矿井、废弃矿井和盗开矿井的巡查力度,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否则,每发现私自启封一个,对有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二、各煤矿企业对各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要认真落实,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反馈,特别是被停产整顿的矿井未经验收不得私自恢复生产。如未及时反馈1次,则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十三、各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每月开展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责成责任人限期反馈,跟班作业,对于存在隐患较大的,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各煤矿要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和落实责任人情况书面报企业站,如安全检查每月少于1次,则每少1次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连续2个月以上未开展安全检查的,则给予停产整顿。
以上通知要求各煤矿严格执行,并请企业站负责督促落实。
广平镇人民政府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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