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安全评估的部署和要求,我镇已完成评估的7本证中,仅有1本证达B类矿山,其余均为C类,都属安全条件差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顺利完成非煤矿山整治任务,2004年非煤整治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后复工严把“四关”(检查关、验收关、审批关、准入关),做到“关口前移”。必须认真对照矿山安全评估表,于节后复工前,全面细致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开工许可手续后,报安监局备案,方可恢复生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凡未经验收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重心下移”。与各矿山签订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岗、到位、到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按开采设计方案施工。各矿山企业必须具有能反映和指导企业生产的图纸,其包括: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矿山总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各矿山必须严格遵循“自上而下,由里到外”的采矿顺序,决不允许见矿变采,随意乱采的混乱行为。凡发现未严格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的,将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职工上岗前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跟班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各矿井点的矿工名单必须报矿山企业备案,并且只允许按报矿山企业备案的矿工在该矿井作业,杜绝女工下井。如发现女工下井的,对该矿山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同时,对挂包的安全员给予休岗一年以上处理,导致事故后果的,则给予除名处理。
五、加强顶板管理,保证安全出口畅通。井下采掘作业,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顶帮破碎地点,应加强支护,顶板暴露面积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并保留必要的矿柱、岩柱。作业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由班组长从硐口到采掘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可作业。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井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否则该矿井将停产整顿。
六、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建立技术档案,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按零和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斜井提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挡车装置,严禁人车混行,提升信号要齐全、灵敏、可靠;保证非设备运行人员及非电气人员进行操作设备和电气作业。
七、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井下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凡未做好此项工作的,将责令限期改正。
八、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都含水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以及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和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的,必须采取探放水措施。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抓好对老窑、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普查工作,并及时标注在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做到“心中有数”。
九、要巩固关闭矿井成果,遏制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现象发生,切实加强对关闭矿井、废弃矿井和盗开矿井的巡查力度,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十、各矿山企业对各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投入相应的整改资金,采取措施,责任到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做好整改反馈工作。
以上通知请严格执行。
广平镇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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