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福建省2008年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消除我乡非煤地下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健全和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进一步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发生,促进我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矿井通风
1、全面实现机械通风,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齐全、完好;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3、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4、全面开展气体检测,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和风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场所,应按规定要求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二)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少于30米;
2、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防治水
1、矿井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有水害防治措施,并坚持“有疑先停、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并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
(四)采矿工程
1、整顿规范采矿方法和采矿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禁止乱采滥挖;
2、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不能超过设计规定;
4、采空区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处理;
5、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区内不得有民房等重要建(构)筑物。
(五)防灭火
1、制定地面、井下防火制度;
2、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有防火标志,并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
3、进风井及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不得有可(易)燃物和火源存在;
4、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必须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易)燃物的专用硐室内;
5、井下动火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六)强化安全与技术管理
1、建立和健全矿山安全与技术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或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2、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规模以上地下矿山应配备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通风、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其它规模较小地下矿山一时无法配足以上人员的,应与具备相关资质及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七)档案管理
有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管理,档案料应包括:
1、《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矿山开采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3、符合实际情况的图纸: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
4、安全评价报告书和检测、检验报告书;
5、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6、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7、职工培训、教育的证书、试卷及培训记录等;
8、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
9、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要将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地下矿山专项安全整治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职能部门要及时把工作方案发到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召集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项整治座谈会,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工作要求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全面检查,查明主要事故隐患,明确整治对象。要按分级监管原则,对地下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明矿山存在的主要事故隐患。对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与督查,报告乡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在督查过程中,对达不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或依法予以其它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分级监管规定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六)切实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凡达不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及上述整治任务要求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七)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工作应在12月30日前结束,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企业自查阶段(4月底前)。各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制定整改计划。
(二)乡安委会全面检查阶段(6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采矿山进行全面检查。
(三)企业整改阶段(11月底前)。对企业自查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及安监部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矿山企业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四)接受检查、总结阶段(12月底前)各矿山企业对2008年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接受省、市、县等上级部门抽查并进行总结。
大田县济阳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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