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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村、梅山卫生院:

为最大限度缓解参合农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根据明政[2008]5号文件精神,现将大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山乡人民政府

00八年六月十六日

 

 

田合管办[2008]1

大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各乡镇农合管理所、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2008]5号)文件精神、《三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柜架协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为缓解参合农民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压力,发挥“多重保障线”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811日起在我县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赔对象:

参加我县新农合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均为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对象。

二、理赔范围:

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合农村一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中,符合我县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可报销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部份。

三、赔付标准:

符合我县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以20000元为零起点,在0——2万元(含)以内部分按45%赔付;在25万元以内部分按55%赔付;在5万元以上部分按65%赔付。参合人员年度内实际受益的赔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

四、理赔程序:

1、告知:各农合管理所、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时,对符合我县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住院参合农民,要当面告知参合农民对可补偿医药费用超过20000以上的部分由参合农民本人或直系亲属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公司申请理赔,同时报告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2、申办:申请理赔的参合农民应及时携带下列的材料复印件,到县新农合所加盖公章,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本人有效的《新农合证》。

3)历次住院出院小结。

4)历次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和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清单。

5)历次住院的长短期医嘱单。

6)《大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

3、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公司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事宜,并将赔付款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办法及时支付给参合农民。

五、其他:

1、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时限为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六个月,逾期不予赔付。

2、各农合管理所、定点医疗机构对已达住院补偿封顶线的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仍要按住院补偿程序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做好相关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障参合农民充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权益。

 

 

 

 

大田县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0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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