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现将《大田县开展耕地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大田县开展耕地管理暂行规定
梅山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大田县开展耕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理,保障再造耕地总量与消耗耕地总量的平衡,促使合理使用耕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造成耕地总量不低于使用耕地总量,各乡镇原则上自求平衡。
第四条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须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和谐报批。
第五条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进,应当附具年度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用地计划和开发耕地计划,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再造耕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开发国有荒坡、荒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发者),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造耕地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开发属集体所有的荒坡、荒地等,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再造耕地协议书。
2、审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再造耕地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再造耕地条件的,按规定报批;不符合再造耕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签订合同:再造耕地项目经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定委托再造耕地合同。
4、验收: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开发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扣,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局联合组织验收,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九条 再造耕地的审批权限
1、10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由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10公顷以上,667公顷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667公顷以上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群众自行再造耕地按下列标准拨付补助费:
1、开垦水田每亩1000元。
2、开垦旱地每亩500元。
3、开垦可视耕地的园地300元。
上报市、省审批的补助标准按《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再造耕地补助经费来源
1、征收的耕地占有用税分成部份。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3、其他来自土地的收益金。
第十二条 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下列标准验收;
1、水田:应具备水利条件、排灌系统和机耕道路,有田埂能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土层深度达35厘米以上,最小片面积应达到5亩以上。
2、旱地:应具备耕作条件,台面等高水平土层深度达35厘米以上,有道路和排水设施,能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最小片面积应达到5亩以上。
3、可视耕地的园地:地块土壤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台面宽度大于4米,土层深度达30厘米以上,地块80%以上的区域的坡度小于20度,有机耕道、蓄水池,最小片面积应达到15亩以上。
第十三条 再造耕地的权属依其开发荒坡、荒地原权属确定。
开发者对再造的耕地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再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所有者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
1、承包经营期限为15年,在承包经营期内允许继承、转包。
2、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和调整范围。
3、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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