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农村低保工作,根据田政办(2008)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水电等费用确定。现阶段,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按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确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村要严格按照保障范围,确定低保对象。
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1、严把民主评议关。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制度。各村要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时退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济。各村委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时,应至少有本村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村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代表须在记录上签名。民主评议的相关材料要报镇民政办备案。
2、严把民主公示关。村委会要将评定结果进行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经驻村干部审核同意后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各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再次张榜公布3天以上。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严把资金发放关。为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信用社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账户。各村应将低保对象统一编成花名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到镇民政办领取低保存折,领取存折时低保对象应签名并加盖手摸,低保存折的发放花名册将报县民政局备案。
上京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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