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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桃源镇人民政府

                                  00七年六月十二日

 

桃源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3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桃源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任:林世畅(镇  长)

副主任:周茂座(副书记)

  员:陈建伟、林家炜、张正春、张春艳、

 郑永煌、陈建明、章永沛、刘文高

 肖承源、郭景盛、赖必昌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章永沛兼任。

 2.2镇直各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监督管理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我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2)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本乡镇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乡镇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2)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镇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各村、及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镇政府或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2)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社会动员(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2.4应急结束(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经镇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社会救助(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3.31)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镇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镇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2)镇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镇府应急委员会。由镇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3.3.4复重建镇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3.5应急保障根据事件危害程度,镇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镇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监督管理

4.1宣传教育(1)要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2)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村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4.2责任与奖惩(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镇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2)镇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3)镇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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