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2008]6号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水电等费用确定。现阶段,我乡农村低保标准按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确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指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里规定的保障范围,保持低保对象人数的相对稳定,不能盲目扩大保障范围。
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一)严把民主评议关。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制度。村委会要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时退出,并做好解释工作。当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增加低保对象,保持低保对象人数的相对稳定;对当年困病、困灾、困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济。各村委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评定时,应至少有本村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村委会应做好会议纪录,与会代表须在纪录上签名。民主评议的相关材料要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严格把民主公示关。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以及县民政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严把审核审批关。乡人民政府应把好审核关,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各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评议情况,检查各村委会是否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是否张榜公示、是否如实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以户施保等等;认真审核低保有关材料,并将材料于每年2月底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低保材料认真研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村委会应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办理低保金领取手续。
(四)严把资金发放关。为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县农村信用社)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账户。但在以往实施过程,部分村将低保存折由村干部统一代领代发,导致低保金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甚至出现里平均分配问题,因此,各村应将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统一编成花名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到乡社会事物办领取低保存折,领取存折时低保对象应签名并加盖手摸,低保存折的发放花名册应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对各乡(镇)低保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的,再拨付低保金。
三、保障措施
1、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或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生活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告知,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领的低保金;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贪污、挪用、挤占、扣压低保金的,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拒不审批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享受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于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为保障该项资金的合理有效发放,每年县里将组织民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人员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1—2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乡(镇)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文江乡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