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财〔2006〕169号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田政文[2006]26号)要求和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县财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资金保障事项。
二、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保障体系,为我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全县经济社会安全。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各项工作准备。
(二)服从领导,统一行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快速通道。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四)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机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
(五)加强预测,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执行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财政或县直有关部门应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四、组织领导
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小组,负责财政局应急保障工作。工作小组由局长负责(局长出差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局领导及人秘股、预算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股、社保股、企业股、监督检查股、采购办等股室负责人。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统一部署,执行应急保障任务。
五、内部响应程序
各乡(镇)财政部门或县直部门报告统一由县财政局人秘股承接,电话为7223376。局人秘股接到报告,应作为急件立即按局公文传送程序报送局领导;相关股室接到局领导签注的意见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搜集及核实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局领导。
六、应急资金保障措施
根据突出公共事件的影响,财政可分别或同时采用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应急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一)财政收入政策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缴纳税收确有困难的,由财税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减免或缓交的建议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受影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或缓交,按收入归属由财政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二)财政支出政策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和单位,在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损失严重,或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的情况下,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转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相关部门(含军队应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可根据情况给予工作经费安排。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支出,已在部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或在预算中有安排专项资金的,应在部门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列支;部门年度预算中可以调剂的,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预算部门调整内部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部门年度预算或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或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支出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总预备费等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或根据县长、乡(镇)长的指示、批示,先安排资金,事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收支预算的方案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减收影响较大或支出负担较重的乡(镇),县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和支持。同时,县财政应及时向省、市财政反映情况,争取支持。
七、应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予以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县财政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当地政府和其他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助资金数额;申请县级财政补助金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等。需要申请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
县财政局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期间,对已经确定的支出事项,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指标下达、审核拨款手续,资金调拨工作。
所在地政府或部门获得省、市、县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同时将具体分配使用情况向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县有关部门报告。
个人救助资金的发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即时办理。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根据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政策落实,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保障有力。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应急保障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财政应急保障政策进行清理,对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保障效果进行评价。
乡(镇)财政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支政策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支政策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向省、市财政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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