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2007]42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地做好县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大田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两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1.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是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民政局负责同志
成员: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武部应急分队、县武警中队、县武警消防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国资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建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科技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和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中的重要工作;
(2)贯彻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县政府抗灾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决定有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大事项;
(5)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落实;
(6)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灾情监测组、灾情信息组、抗灾保障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方案和对策建议;
(4)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抗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协调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协助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有关工作。
2.4 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2.5 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城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变化情况聘请驻明省闽西地质大队、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永安站等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组。
应急抢险队伍
县应急抢险队伍由武警、消防部队、公安干警、民兵和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县、乡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需要,及时组织、调度应急抢险队伍,对抢险救灾提供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1.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1.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2.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2.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2.3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3.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4.1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气象、地震互联并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连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4.2 预防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特别是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还应标明台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点,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2.2 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2.3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在汛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县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4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人民政府每年度下发的《大田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村级协管员、监测人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下称“防灾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下称“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监测责任人、村级协管员、监测人和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样本见附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印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各乡(镇)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
4.2.5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大田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预报预警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划分要求,三级以上由县分管领导签发,并由县气象局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平台,以信息的形式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国土所所长进行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点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按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布置,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3 速报制度
4.3.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4.3.2 速报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3.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照速报时限的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和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照速报时限的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和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和险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照速报时限的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与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必要时,报请省国土资厅派专家组赴灾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及时将灾情和险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5.2 在经专家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5.6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5.6.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县武警中队、县武警消防大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县武装部应急分队:依据兵力出动规定,接受上级指令,迅速调集部队或者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县公安局、县武警消防大队:协助灾区所在乡(镇)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县城建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对生命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组织灾区供水单位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市政公用设施。
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教育局: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含以学生为主的军训\培训等)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县供电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游客的抢险、救助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与排险。
5.6.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文站: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5.6.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和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经贸局、县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5.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各保险机构:负责推动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建立,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5.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折、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6.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县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6.8 次生灾害防范
县武警消防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城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环保局、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5.6.9 灾害损失评估
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6.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对处置的危险品应明确其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等,评估其危险性。
5.6.11 新闻报道
县政府办: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灾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县内新闻单位做好防抗地质灾害宣传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组织新闻发布会。
县广电局: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县政府办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有关媒体及时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相关灾情、险情、防灾工作。
6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所在乡(镇)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队伍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及物资分别按县财政局《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县经贸局《县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3 地方救灾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应急技术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和投资。县国土资源局及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与气象等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5 宣传与培训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力度,细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7.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大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7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城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大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田政办[2004]75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11.1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11.2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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