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好政务公开制度,对于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拓宽群众参政议政渠道;增强政务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化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深化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工作目标。深化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全省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基本形式
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深化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
各市、县(区)、乡(镇)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期坚持和不断深化;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推行力度,发挥好“中国福建”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全省和各行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推进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的全面开展;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意见》(闽政办[2005]40号)的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要认真执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予以公开。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以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2.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政府工程招投标,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以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3.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贯彻落实有关农村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乡(镇)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征地补偿及分配方案,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4.公用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服务范围,办事的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三)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
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和政务公开的内容,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及各设区的市政府都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
2.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对重大决策和文件进行解读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3.省、市、县(区)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都应建立政府网站,将政府的非密级文件上网发布;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实现政府与公众的网上沟通;完善交互式办公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及网上监督、评议。
4.通过政府公报形式,及时发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和措施,以及依法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事项。
5.设立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政策事项、办事服务事项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及监督情况。
6.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以及部门的服务职责、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
7.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等公开交流平台,接受咨询、投诉、求助,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
8.通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公众提供公开现行非密级文件的查阅利用。
四、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一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要按《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二是审核制度。通过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确保公开事项的真实有效。三是评议和反馈制度。各级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根据社会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及时反馈。四是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按规定将政务公开事项向上一级及本级效能工作机构报备,并加强政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五是政务公开质量评估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的考核评估工作,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和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省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要抓紧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为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评估提供依据。
政务公开工作的程序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一般程序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监察、审计及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责任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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