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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有关主动公开或依法申请公开后不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要求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因保密原因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群众点题的政务信息内容无保密、无正当理由需公开而不公开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二)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查询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市政务公开办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由市政务公开办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政务公开办上报市政府办、市监察局联合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对投诉举报本级部门和下级乡(镇、街道)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制定相关措施认真查处。

(二)调查核实。由市政务公开办牵头,会同市纪委、市政府办监察室、效能办等有关部门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市政府办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提出认定意见,报三明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四)备案。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单位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按有规定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对于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三明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批准,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发给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实行告诫。“告诫书”对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个人被告诫一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被告诫二次的,不能被评为称职(合格),并视情节调整现工作岗位;被告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单位被告诫二人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被告诫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核单位主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工作的领导个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三)凡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全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工作各级各部门,对违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还应按本单位考核办法中与经济利益挂钩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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