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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办事公开制度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办事公开制度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开展,确保中央、省、市有关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一系列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政务、厂务、村务、校务、院务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教育、注重实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控股企业、村(居)民自治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机关、国有控股企业、村(居)民自治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

(一)不按要求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和办事机构,对上级关于办事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工作推倭不负责任的;

(二)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与结果等事项,不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或搞假公开、半公开的;

(三)不认真履行办事公开的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的;

(四)对群众点题要求公开或查阅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不如实、全  面、及时公开的;

(五)有关事项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意见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整改的;

(六)不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行听证,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听证,而不及时组织听证的;

(八)对投诉不依法实行办事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九)群众对办事公开工作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

(十)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专项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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