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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大田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田财〔2006〕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田县委、县政府田委发[2006]14号《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增强大田县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设立个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2007年起,县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作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一)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担保体系建设、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表彰奖励等。

(二)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享受:

1、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集群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2、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

3、省、市成长型企业的品牌培育项目;

4、若干意见中确定的其它项目。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个体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准备以下材料:年度财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或技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金投入情况、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到资金额、培训人数及费用、品牌证书和市场开拓等。企业将准备的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初审,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市场开拓等项目由经贸局初审;品牌培育项目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其余项目由相关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对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本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各类税收本级财政实得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企业应在次年5月份准备以下材料: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税收完税证明、技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金投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额、申请报告等,其中:企业新增生产性项目的,应附上项目投产证明、基建或技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金投入情况;税后利润增资扩大再生产的,应附上增资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知名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本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附上知名企业证明、注资证明。企业将上述材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三、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加大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1、为壮大担保机构的担保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担保机构应不断补充、增加资本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对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应从保费收入中按年末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

2、对于财政资金在担保机构的股权收益,转为风险补偿金。具体程序: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第二季度内应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等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田县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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