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2008〕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政风、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的通知》(明政办〔2008〕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数量。从严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县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县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对市里开到乡(镇)的专项工作会议,如果没有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需要研究,参会的县领导就地召集乡(镇)有关领导,直接研究部署会议贯彻意见,县里不再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对市里没有开到乡(镇)的专项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再召开相应会议,由参会县领导会后抓紧研究贯彻意见,以明传电报、便函等形式下发乡(镇)政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必须据此抓好落实和反馈。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确需增加的,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按会议批准程序报批。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今年会议数量要比去年减少20%。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及其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县政府常务会、各类专题会议,对会前已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只安排议题主办、联办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不再安排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相应部门,不请县政府领导、乡(镇)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县政府领导、乡(镇)领导参加的,要按程序报批。
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县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和县直部门经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县政府部门召开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参会对象涉及到乡(镇)领导或乡(镇)相应部门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或星期五召开。
三、严格会议审批。坚持会议分级审批制度,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正式行文请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部门召开的专项业务会议,需请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由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凡须乡(镇)长参加的会议,一律必须事先报县政府办,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庆典仪式;县政府部门不得直接通知乡(镇)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召开的会议,承办单位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县政府办公室要统筹、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落实会务工作。
四、简化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尽可能少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每次会议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县政府常务会、各类专题会议,汇报人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紧扣主题、直陈观点、言简意赅,一般每位发言不超过5分钟。
五、加强对会议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对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通报一次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制度不落实的单位,要向县政府作出说明,并做好整改工作。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会议 精简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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