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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兴乡政府至京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田政办〔2008〕68号

 

华兴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华兴乡政府至京口工业项目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大田县华兴乡政府至京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大田县华兴乡政府至京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耕地年产值:水田13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1、水田按年产值的10倍补偿,即13000元/亩。

2、旱地按年产值的10倍补偿,即10000元/亩。

3、园地及其他经济林地统一按7800元/亩补偿(即1300元×10×60%)。

4、非经济林地统一按5200元/亩补偿(即1300元×10倍×40%)。

5、未利用地统一按1950元/亩补偿(即1300元×10倍×15%)。

6、开荒地按非经济林地标准补偿,其集体与被征地农民的分配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开垦补助费6000元/亩(含青苗费)归被征地农民。

7、用地报批税费:

1)征拨用地管理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2.1%;

2)耕地开垦费:水田6000元/亩,旱地4000元/亩;

3)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

4)耕地占用税:由县财政局按最新标准测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水田、旱地):按规定统一年产值的15倍补助。

1)水田安置补助费:19500元/亩(即1300元×15倍)。

2)旱地安置补助费:15000元/亩(即1000元×15倍)。

2、园地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助。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标准

  柑桔

柿子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前四年平均 年产值

720

630

730

480

760

750

800

800

600

900

450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2160

1890

2190

1440

2280

2250

2400

2400

1800

2700

1350

    3、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耕地(水田、旱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征收该土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鱼塘按该水田产值的2倍补偿,已抛荒的土地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支付青苗补偿费。

1)水田按每亩1300元补偿。

2)旱地按每亩1000元补偿。

3)鱼塘按每亩2600元补偿。

2、园地和其他经济林补偿:

1)成片未投产的园地,按其投入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投产的,根据其生产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标准

柑桔

柿子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未产果的补偿标准

2330

1320

1560

1770

1770

1770

2430

1810

1810

1420

1200

已产果的补偿标准

2880

2520

2920

1920

3040

3000

3200

3200

2400

3600

1800

   2)零星果树按以下标准补偿:

单位:元/株

    品种 补偿标准

  柑桔

柿子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70

60

60

60

60

60

10

60

60

60

15

4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1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5

3)绿麻竹20元/丛,芭蕉20元/丛,葡萄20元/株,棕榈15元/株(绿麻竹、芭蕉每丛不少于7株)。

4)房前屋后的杉木、马尾松、柳杉、油桐等林木补偿标准分为三种(大20元/株、中15元/株、小10元/株),天然阔叶树胸径20㎝以上每株补偿10元。小径竹2元/株,毛竹4元/株。

说明:

1)零星果树及零星林木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2)柑桔类大的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的指树冠直径1米-1.8米,小的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3)其他果树大的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的指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的指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3元/株。

5)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的树木。杉木、马尾松、柳杉等胸径8㎝以下(含8㎝)为小,胸径8㎝-20㎝(含20㎝)为中,胸径20㎝以上为大。天然阔叶树胸径达不到20㎝(含20㎝)的不予补偿。

3、非经济林补偿:

1)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树种

年龄

杉木

松木

阔叶树

补 偿 标 准

1

300

300

460

2

400

400

460

3

500

450

460

4

600

 

460

                              

2)人工垦复小径竹未成林的按100元/亩补偿。

3)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

  单位:元/亩

树种

杉木

松木

阔叶树

亩产值

2000

2000

1500

补偿标准

800

800

600

4)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单位:元/亩

树种

杉木

松木

阔叶树

亩产值

2000

2000

1500

补偿标准

600

600

450

5)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即毛竹按800元/亩,小径竹按400元/亩。

4、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补偿:

土坝按500元/亩,石(砖)砌按1000元/亩补偿。

二、各项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6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5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4、板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280元/平方米。

(二)拆迁房屋成新系数计算

1、建设年限在五年之内的,按100%计算;

2、建设年限在五年以上至十年的,按95%计算;

3、建设年限在十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90%计算;

4、建设年限在二十年以上至三十年的,按85%计算;

5、建设年限在三十年以上的,按80%计算。

建设年限的确定:产权属单位的,应提供产权证明;产权属个人的,应提供建造年份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房屋补偿费计算

1、整座房屋装修完好的,按本条(一)(二)两项的标准计算;

2、内、外墙壁未粉刷的各扣3%;

3、楼板未铺、四壁未修的各扣6%;

4、门或窗未安装的,每缺一个扣20元;

5、地基有圈梁的单层砖混结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加15元。

(四)拆迁安置方式和标准

1、土地安置方式与标准:按“一户一处宅基地”原则(分户以公安部门现户籍分户登记为准),根据华兴乡政府指定的规划地点,采取划块、编号,按签定拆迁协议先后顺序抽签,对号定位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地原则上按每块84平方米给予安置,不定系数。实际安置面积达不到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4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2.5元/平方米.月,过渡期限为10个月。

3、搬迁补助费:2.5元/平方米.次,一次性发给二倍搬迁补助费(含回迁费)。

(五)构筑物、附属物补偿

项目

种类名称

计算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围墙

砖石

平方米

30

 

土石

平方米

15

 

门头

砖混

平方米

450

 

砖木

平方米

300

 

平方米

190

 

洗衣池

 

60

 

空地坪

混凝土

平方米

30

 

石 铺

平方米

30

 

砖混

100

 

60

 

蓄水池

 

90

 

饲料池

 

90

 

地瓜窖

 

80

 

厕所

砖混

平方米

400

 

砖木

平方米

260

 

500

 

(六)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移机及开户补偿:对被拆迁人原有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的迁移、开户,被拆迁人应提供使用证明,拆迁人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补偿,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

(七)坟墓搬迁补偿费:砖混500元/穴,土坟300元/穴,金斗150元/穴。

(八)临时用地(取土场、弃土场、工棚、施工便道等)补偿: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5]68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由县京口工业项目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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