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东方农场,良种场:
为进一步减轻成品油调价对农民种粮成本影响,更多地帮助种粮农民消化化肥价格上涨成本增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第三批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闽财明电〔2008〕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分配原则、依据和标准。补贴资金分配原则、依据仍按田政办〔2008〕37号文件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亩4.66元。
二、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管理。坚持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县财政、农业、农信社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墙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种粮农民了解、理解国家补贴政策。做好核实、测算工作,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早向社会公布,并以村为单位将种粮补贴的对象、面积、标准、金额等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要在今年7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县财政、农业、粮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补贴对象、标准、资金拨付和发放、张榜公示、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附件:大田县2008年第三批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配情况表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