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2008〕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6]129号)精神,现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转经营性房屋实行社会公开招租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转经营性房屋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并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店面、住宅、办公用房、仓库、宾馆、招待所、场地等)。
二、招租方案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对外出租的,出租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现状,填报《转经营性房屋出租审批表》,说明拟出租房屋情况以及招租条件要求,拟定招租底价。以上招租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公开招租:
㈠、行政事业单位转经营性房屋出租必须采取向社会公开招租方式。招租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持《转经营性房屋出租审批表》,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招租现场应有县监察局、财政局、房屋占有单位派员监督。
㈡、招租完成,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招租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后,通知房屋占有单位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作提供。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各备案一份。
㈢、转经营性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旅店、餐饮业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应当收取不少于2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未经房屋占有单位同意,承租者不可将所租赁资产转租他人。
㈣、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原则上按原有合同(协议)执行,到期后重新出租的须按本意见执行;但原合同(协议)条款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显失公平的,应终止合同(协议),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四、出租房屋日常管理:
各房屋占有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经营方依照租赁协议合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若遇欠缴租金、自行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租金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转经营性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由房屋占有单位负责收取,统一缴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
六、其它:
㈠、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转经营性房屋出租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转经营性房屋出租没有按照本意见执行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㈡、对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公有房屋,同级财政部门应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剂使用或处置。
㈢、乡镇、社区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涉及转经营性房屋出租的,参照本意见自行组织实施。
㈣、本意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