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2008〕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和规范房地产的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登记中遇到的问题,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个人和单位住宅用地在申请旧房翻建期间,部门不予受理划拨转出让用地申请。
2、申请人申请用地和规划许可时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用地权利来源文件记载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规划和用地部门不予受理。
3、个人住宅翻建批准后,须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房产注销登记。在十八个月内建筑完工交付验收,并到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和房产权属登记。
4、个人住宅翻建完工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未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用地或退让后未清除规划红线外公共用地上的旧建筑物,建设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用地部门不予登记发证。
5、个人住宅申请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土地和房产按照一人一本证的原则办理,不得一个基本单元登记多本土地和房屋产权证。
6、初始登记时,个人住宅属行政划拨用地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后进行房产登记;出让土地用地的,应先办理房产登记,后进行土地登记。
7、在土地和房产登记时,对超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的,应经县政府核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登记发证。
8、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当事人除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放样、验线清单,各楼层之间的高度及按规划设计建筑的单验证明,规划部门审核的房屋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和外墙色调设计图。最大限度抑制平面和立面违反规划建筑行为的发生。
9、规划部门在办理旧房翻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及时通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当事人及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0、新建房每建一层需经城建监察大队人员和规划办经办人员核准签字方准续建。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登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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