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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田政办〔2008〕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大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垃圾处理事业,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加强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和大田县物价局《关于大田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在大田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我县城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和营运车辆均须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大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对外挂牌“大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收取和计量收取两种办法进行征收。

1、城区使用自来水的所有单位、住户、营业性场所委托大田县自来水公司在收费时一并代为征收。

2、自备水源的单位、住户和水表盲区用户、经批准的临时摊点、占道市场由大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征收。

3、交通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局代征。

五、减免征收对象

对低保对象、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的。凭县民政局、残联、县总工会或劳动局的相关证件,到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一年。

六、管理办法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应实行公示,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向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2、收费单位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盖公章。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3、代征单位须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各代征单位应将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全额汇入县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专户,各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收缴额8%的比例返还。

七、相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八、实施步骤

1、宣传阶段(2008年6月15日6月30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和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各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宣传死角。

1)通过电视向社会公开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征收时间。

2)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商业网点、大型超市、旅馆业、餐饮业、娱乐业桑拿洗浴业、美容美发业等发送通告。

2、人员培训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31日)

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抽调部分人员参加收费知识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收费的有关证件。

3、垃圾处理费收费衔接工作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

1)做好与县自来水公司和县交通局垃圾处理费代征衔接工作。

2)做好与县财政局处理费票据印制、领用的衔接工作。

3)做好与2008年度已缴纳全年垃圾代扫、代运费的企事业单位、营业性场所的核对衔接工作。

4、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

 

附件:大田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大田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田价[2008]2号

 

一、定额征收

1、城市居民按每月每户9元计征,暂住人口按每月每人3元计征;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元计征(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

3、营运车辆:货运的车辆按每吨2元计征;的士按每月每辆4元计征;中巴车(不含公交车)按每月每辆8元计征;大客车(不含公交车)按每月每辆10元计征。

4、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饮食业:30元/月(30m2以下的每月按30元计征,3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m2·月增收);

2)澡堂、桑拿、美容、美发等:1元/m2(300m2以下按1元/m2·月,300m2以上的按300元/月征收);

3)旅店业:5元/床位.月(按70%的开房率计征);

4)娱乐场所:1元/m2·月;

5)废品收购:1元/m2·月;

6)商业网点:1元/m2·月;

7)集贸市场:0.5元/m2·月;

8)超市、家具店:0.5元/m2·月(500m2以上部分以0.10元/m2·月计征);

9)固定流动摊点:1—4元/摊.天。

二、计量征收

1、单位自行送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吨70元计征。

2、单位自备垃圾中转设备的,按每吨60元计征。

3、单位有自备条件将垃圾自行运输处理场的,按每吨40元计征。 

 

 

主题词:城乡建设  垃圾  处理费  征收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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