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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田县规范土地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田政〔200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规范土地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大田县规范土地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地管理,整顿和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本县建设实际需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计划供地。

2、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新增用地年度计划和存量建设用地列入下一年度的供地计划。

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用地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用地预审、会审。

4、具体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使用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现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使用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未利用地。

5、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适时提出地价调控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限制、禁止供地项目及政策支持供地项目。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优先保证国家、省、市、县依法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1、坚持城市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集中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收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2、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因企业改制、企业破产处置的土地,必须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严禁有关部门和企业自行处置。

4、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政府统一供应渠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并圈占土地。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凡经营性项目(包括房地开发、商服等项目)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名义建商品房牟利。

2、县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

3、凡属于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第九号令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可以实行划拨供地。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4、有偿使用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条件使用土地和收缴土地收益。

5、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和条件。协议出让必须符合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土地年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必须进行宗地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具体额度,严格按照土地级别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6、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租、转让,但法律和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规定须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转让价格必须如实申报,政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8、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9、对已供出的土地,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在供地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土地部门必须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对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证明,供办理产权证时使用。凡超出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的,须经报政府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1、县区域内存量国有土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收购、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2、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将收回、收购、征收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用途进行前期开发,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

3、全县范围内的行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收储条件的,一律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收购,禁止私自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4、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收回、收购条件,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处。

5、对依法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让计划和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向社会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1、土地出让、转让等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公开交易,不得隐形交易,交易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

2、凡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地产交易所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要符合法定程序,交易的程序、期限、责任、地点、方案和转让、协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规划条件等要向社会公开。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1)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的出让;

2)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已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土地;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土地。

4、县地产交易所负责收集、汇总、发布地产交易信息,提供中介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5、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都必须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

6、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六、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

 

1、县人民政府可从提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划出经费,专项用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

2、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更新后的基准地价,一经政府批准,应立即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告,并按新的标准执行。

3、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4、建立全县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县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5、标定地价及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必须依据基准地价确定。

 

七、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1、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2、根据规定可供查询的土地登记资料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宗地图、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

3、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由专人负责,需要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有关证明文件后查询。

4、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5、查询人在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时,应当保持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和损坏,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6、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调阅、复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

 

八、土地审批集体决策制度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范围:土地资产处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含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2、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个人建房等用地报件审查,必须严格依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程序办理。

3、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及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须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4、县政府集体决策以文件或会议纪要下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县政府意见执行。

 

九、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制度

 

1、国有土地收益包括:年租金、出让金、作价入股金。

2、国有土地收益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

3、土地收益金由县国土资源局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取,上缴财政专户。

4、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进行收取。

5、经政府批准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需的经费支出,以保证收购储备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6、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租金的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7、采取作价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估价,由有批准权的政府核准金额后计算土地收益金。

 

十、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1、对于本县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公民均可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举报。

2、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应向社会公布。

3、建立举报登记本(表)受理举报后三日内要将举报内容和处理意见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示,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在五日内按照规定立案查处。

4、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泄露者按保密规定予以追究纪律责任。

5、建立举报档案,每季度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6、对国土资源所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主题词:土地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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