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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文〔2007〕110号关于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田政文〔2007〕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科学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不断延伸矿业产业链,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壮大产业规模,促进我县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深度加工、规模发展。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3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长期以来,我县矿业开发多、小、散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矿业产品仍处在出售原矿和初级产品的状况,矿产品深加工企业多为不符合近年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要求的小水泥、小冶炼、污染较大的小选矿、小电厂等需要关闭的“四小”企业,矿业开发存在没有产业链或产业链过短的问题。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是保护资源的重要举措,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能够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保护的基础上加快矿业勘查、开发,充分挖掘矿产资源潜力,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推进矿产品深加工业,发展矿业产业链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县资源优势转变成产品优势、经济优势,促进工业经济上规模、增效益、提质量。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和工作主动性,坚持矿产保护与开发并举,市场调节与科学配置并重,矿产管理与产业延伸一起抓,促进矿业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资源状况,我县煤、铁、石灰石、锌、铅多金属、高岭土、石英等矿产资源丰富,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抓好煤、铁、铅、锌、石灰石及高岭土、石英石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深加工,扎实推进矿业产业化工作,着力培育八条产业链:煤炭勘查→开采→电力及新能源工业产业链;石灰石勘查→开采→水泥(轻钙、重钙)工业产业链;铅、锌等有色金属开采→选矿→冶炼→加工产业链;铁矿开采→选矿→冶炼→铸造加工产业链;硫铁矿开采→选矿→加工(硫酸)→硫酸渣→铁精矿;石墨矿开采→选矿→石墨精矿→高碳石墨和石墨电极→石墨微粉→石墨乳;高岭土矿产勘查→开采→陶瓷加工产业链;石英石等非金属矿开采→结晶硅等填充材料加工产业链。

三、产业集聚

树立矿业开发一盘棋的思想,推进矿产资源在我县区域内合理流动,重点向龙头企业集聚,做到一种优势矿产,培育若干个龙头企业,设立一个专业园区,形成一条产业链。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加快煤炭矿山股份制整合工作,快速启动和开展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切实落实《福建省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严格后备基地内的采矿权出让,禁止后备基地内再办小矿山企业;对探、采矿权与矿产深加工捆绑的项目,在矿业权招标中给予优先考虑;对现有小矿山企业,采取限期整改、重组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引导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对达不到开采规模标准的小企业,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采矿权重新组织出让,从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多、小、散问题。县国投公司要积极参与优势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竞标竞买,逐步增加政府投资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中的比重,并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矿产品的流向和配置,促进资源向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集中,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支持矿产资源在县域内有序流动,在规划布局、环境保护许可并有利于产业集聚的情况下,矿产加工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矿产加工地,实行矿产开采地与加工地可在县域内分离,设立专业园区。同时,鼓励开发利用低品位的矿产品、尾矿渣及固体废弃物。

四、严格管理

依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矿产品准运手续,加强对矿产品的源头和运销领域申报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申报站队伍建设,理顺县矿产品市场管理协调办及申报站人员编制,充分发挥申报站的管理职能,完善充实各项申报制度。申报站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宣传、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和其他有关矿产品管理法律、法规。(2)负责对各矿山企业、运销单位和个人经营矿产品的矿产品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审核验单工作。(3)负责查验《福建省矿产品准运单》,进行过磅、复检重量,补收超吨位矿产品金费,办理准运手续,把好出县关口,杜绝未经申报和不办理准运手续的矿产品进入流通市场。(4)依照矿产品管理执法程序,对无开具准运单、无证经营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矿产品资源丰富的乡(镇)要成立矿产品管理站和矿山管理队伍,加强矿区源头管理,重点加强矿区的矿产品运输销售管理,落实准运和矿区巡查监督制度,防止矿产品税金费流失。二是恢复县矿产品稽查大队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 的职责,并抽调公安干警2名配合此项工作,地税部门指定2名联络员,处理相关税收事宜,并不定期配合入矿检查。稽查大队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矿区道路矿产品运销情况的巡查,强化源头监管和道路稽查,维护全县矿产品流通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偷盗及非法贩卖重要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办理重要矿产品流通领域的行政案件。(2)对县内各用矿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并依照税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查处违规行为。对符合查账征收的矿山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全的矿山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收购未税产品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控管理;严格“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范围,凡是未取得税收部门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或未取得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矿产品一律先缴纳资源税。(3)检查指导各矿山企业在使用“福建省矿产品准运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开单行为,严防弄虚作假。(4)协助查处无证采矿以及由县以上有权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开采的违法采矿行为,杜绝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进入流通市场。(5)协助县矿产品市场管理协调办监督检查各矿产品申报站日常工作,并不定期地检查申报站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及依法履职情况。三是县冶金化学矿、煤炭、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本县的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各行管办要对本行业实施产业规划、技术指导、运销管理、安全监管和检查监督。

五、积极扶持

严格原矿和初加工矿产品外运管理,鼓励原矿和初加工矿产品供应给县内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支持矿业企业生产终端产品,对位于产业链下游(指选矿或开采环节的下游),并且项目总投资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比照执行我县扶持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同时,龙头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上规定的必收规费项目外,服务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按规定建设标准厂房的,优先提供土地;优先安排供水、供电等;实行信贷倾斜政策,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

六、编制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性文件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07〕130号)的要求,抓紧抓好全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在这次规划修编时,要把矿业产业化纳入矿产资源规划,重大产业化项目必须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全面执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矿业权出让的规划审查,精心编制优势矿产矿业权出让计划和出让方案,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关口。涉及到矿业产业化的煤、铁、铅、锌、石灰石、高岭土等重要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以及相关重大矿业项目的立项,必须报经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七、规范秩序

整顿规范矿业秩序,营造矿业发展良好环境。一是进一步关心、支持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在辖区内依法勘查,热情帮助解决在依法勘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探矿权人、勘查单位提供较好的服务,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对可能出现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对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吃、拿、卡、要”及其它的乱收费行为的歪风要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到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二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开展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以采代探、以“包”代开、非法转让,及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扰乱矿业秩序等问题。凡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的火工品、电力供应必须经勘查作业和矿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供应,县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勘查、非法采矿区的火工品来源,县供电部门要严肃供电纪律,严禁向非法勘查区、非法采矿区供应电力,煤矿必须符合“六证齐全”、非煤矿山必须符合“四证齐全”方可给予供电。各乡(镇)要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实行领导挂片巡查,责任到人,加大对非法勘查区、非法采矿区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立即予以制止和取缔,切实维护好行政辖区内勘查和采矿秩序,确保本辖区内无非法勘查和非法采矿行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勘查和采矿查处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三是巩固和提高我县煤炭资源整合的成果,加快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步伐。煤炭矿山要在矿井股份整合清楚、业主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一本采矿许可证一个经济实体或股份制公司,形成责、权、利有效的统一。非煤矿山特别是乡镇办矿的集体企业,要坚决改变一证多业主,产权不清晰,一矿多井、多系统和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等问题。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的通知》(田政文〔2007〕79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严禁各矿山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实行非法转让、承包、出租等违法行为。

八、环境保护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严禁矿山废水、废气、废渣无序放,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矿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努力实现和谐发展。现有矿业企业必须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义务,加大环境和防治的投入,逐步淘汰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采矿方法及选矿、加工工艺的小矿、小厂等“四小”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矿业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

九、加强领导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确保矿业管理和矿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矿业开发的重点乡(镇)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矿业产业化建设措施,推进矿业产业化,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要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和矿业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人才,大胆启用人才,与矿业开发的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密切联系,开展成矿研究,矿产品深加工研究,矿业管理政策研究;努力培养地质找矿、矿产开发、矿产结合利用、矿产品深加工、矿业管理人才,逐步建立一支适应矿业开发和产业化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业  地矿  管理  意见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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