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大田县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45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1999〕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工龄补贴对象及补贴额的计算
(一)住房工龄补贴对象:
1、1996年12月31日前(下同)参加工作现在册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尚未享受房改购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2、已购房改房,但面积未达到购房时相应职务(职称)所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3、已购房改房(或集资建房),后因建私房,已按政府规定的市场价补交房价款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
(二)住房享受面积标准:
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三)年限测算标准:
干部、职工工龄计算到1996年12月31日止(即我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计算办法一律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以1996年12月31日前其相应的职务(职称)为准。
(四)住房工龄补贴计算标准:
1、尚未享受房改的干部、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额为: 2007年房改成本价(即县住房委员会田房〔200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下同)×6‰=4.5元/平方米、年×职工工龄×享受住房面积控标;
2、已购房改房(或集资建房)面积未达标的干部、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额为: 2007年房改成本价×6‰=4.5元/平方米、年×职工工龄×(购房时相应职务<职称>享受住房控标面积-已购公房面积)。
二、住房工龄补贴发放原则:
我县住房工龄补贴原则上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发放,采取“一次核定,分批兑现”的办法发放。
1、核定:住房工龄补贴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填报住房工龄补贴明细表和住房工龄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各单位应将干部、职工总人数、应发放人数(其中未购房人数,已购房<未达标>人数)、应发放金额总数和发放补贴的建筑面积,汇总审核后连同“明细表”和“申请表”书面报县房委办审核,再交由财政局审批;
2、兑现办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计划在2008年至2009年完成我县现已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兑现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兑现已满70周岁(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2009年12月31日前兑现其余未发放住房工龄补贴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现在职的干部、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发放待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兑现后再分五年兑现。
三、购买房改房和集资建房取得部分产权的干部、职工(含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暂不办理住房工龄补贴手续。
四、住房工龄补贴经费的解决办法,工资属县财政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工资属县财政拨补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拨补部分资金,剩余部分由单位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五、在职的干部、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六、驻岩省、市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可参照本意见办理,所需经费由驻岩省、市属单位自行解决。
七、严肃房改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对玩忽职守,造成住房工龄补贴多领、冒领的,一经发现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八、本意见由县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 1月 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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