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文〔2008〕28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街面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及工程概算调整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3276号)和《三明市移民局关于街面库区调概补偿资金兑付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街面水电站大田库区部分淹没实物补偿标准和移民搬迁补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调整
㈠水田、菜地
⒈土地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8488元/亩,增加336元/亩。
⒉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8488元/亩,增加2374元/亩。
㈡旱地
⒈土地补偿费:有开平台的旱地调整后新标准8488元/亩,增加2374元/亩;没有开平台的旱地调整后新标准7215元/亩,增加1948元/亩。
⒉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有开平台的旱地调整后新标准8488元/亩,增加2374元/亩;没有开平台的旱地调整后新标准7215元/亩,增加1666元/亩。
㈢果园
⒈有开平台的果园土地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5093元/亩,增加202元/亩。
⒉没有开平台的果园土地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3395元/亩,增加10元/亩。
㈣经济林地(油茶、油桐、药材等)土地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5093元/亩,增加202元/亩。
㈤非经济林地
⒈土地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3395元/亩,增加134元/亩。
⒉安置补助费:新增1698元/亩。
㈥国有滩涂开荒地(河滩地)开垦费:调整后新标准5093元/亩,增加1332元/亩。
㈦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调整后新标准1273元/亩,增加50元/亩。
二、房屋和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调整
㈠房屋
⒈补偿单价:
⑴砖混结构:调整后新标准276元/ m2,增加46元/ m2;
⑵砖木结构:调整后新标准210元/m2,增加30元/ m2;
⑶木结构:调整后新标准175元/m2,增加35元/ m2;
⑷土木结构:调整后新标准165元/ m2,增加35元/ m2。
⒉房屋成新系数、修缮程度评定,按县政府印发的《街面水电站大田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田政文〔2004〕7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㈡附属建筑物
⒈民用灶:
⑴砖灶:调整后新标准150元/口,增加60元/口;
⑵土灶:调整后新标准100元/口,增加40元/口。
⒉地瓜窖:调整后新标准200元/个,增加125元/个。
三、小型企业补偿费调整
㈠对外加工的农副产品加工厂: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在原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调整提高,调整后新标准1200-2000元/座(包括搬迁、复建等一切费用),增加900-1500元/座。
㈡绞股蓝加工厂: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在原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调整提高,调整后新标准2000-10000元/座(包括搬迁、复建等一切费用),增加1500-7500元/座。
㈢乡办企业: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由县移民指挥部另行研究制定。
四、移民搬迁运输费和其他补贴费调整
㈠搬迁安置的移民户:
⒈搬迁运输补贴:后靠安置的提高到145元/人,增加15元/人;外迁安置的提高到438元/人,增加238元/人。
⒉误工补贴:后靠安置的提高到156元/人,增加106元/人;外迁安置的提高到188元/人,增加118元/人。
⒊室内供水供电设施补贴:提高到300元/户,增加200元/户。
⒋取消每人100元的临时过渡房补贴。
㈡非生活安置户:
按《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偿及计算办法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即搬迁运输补贴、误工补贴、室内供水供电设施补贴费,按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但各单项补贴费以搬迁安置的移民户的补贴标准为最高限额:
⒈搬迁运输补贴:提高到9.90元/m2,增加5.40元/ m2。
⒉误工补贴:提高到4.30元/ m2,增加2.70元/ m2。
⒊室内供水供电设施补贴:提高到1.50元/ m2,增加1元/ m2。
五、分散建房移民生活安置补助费调整
调整后新标准4624元/人,增加2324元/人。
六、其他事项
㈠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库区淹没补偿调整项目及其补偿新标准执行。
㈡库区淹没实物补偿类别、数量、等级、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房屋成新和修缮程度评定,以及各移民户生活安置人数等,以原认定的为准。原规定的移民生活安置人口和参与分配生产资源配置费的人口截止时间不变。
㈢新增的非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归所在村(组)集体统筹分配,其他补偿项目调整后增加的补偿补助费,在个人和村(组)集体之间进行分配的办法,以及村(组)集体统筹的补偿补助费分配办法,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各村(组)原表决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㈣各村(组)和移民户原向县移民指挥部预借的补偿补助费,从库区淹没补偿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补偿补助费中扣回。
㈤湖美乡高才村后头山移民安置点和县移民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的公路等专项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参照库区淹没补偿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由县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工 抄送:省、市移民开发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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