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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田政文〔200832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使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更科学、更透明、更合理、更有序,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

 

明政文〔20071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研究改革传统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方法,增强采伐计划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既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需要,又是当前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根据国家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要求及精神,结合我市林改主体任务完成后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三明市辖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团体和个人,采伐属于森林采伐限额控制范围的林木,均适用本意见。

二、遵循原则

(一)持续发展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水平,以林业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既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又注重森林资源总量、质量的提高和森林结构优化,充分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努力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科学发展及生态、社会与经济关系的协调统一。

(二)科学经营原则。按照国家林业局提出的“东扩、西治、南用、北休”发展思路,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实行分类经营,分类指导。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类型,分别编制详细、简明、简易的森林经营方案,推行“小班经营法”,引导林农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之路。

(三)规范操作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方法,建立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赋予广大利益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采伐指标分配数量、方法摆在明处,实行“阳光”操作。

(四)分类指导原则。对不同森林资源特点和不同森林经营水平的区域或单位,以及村集体、联合体、规模经营企业、个私林区别对待,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采取单一模式的简单做法。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和利用机制,制订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方案。

(五)优先安排原则。对符合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应给予优先安排林木采伐计划。特别是对已纳入编限单位的,根据编制的采伐限额安排林木采伐计划;对符合编制详细、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且尚未纳入编限单位的,参考经营方案测算的年合理采伐量,实行林木采伐计划单列;对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的,实行统筹安排,根据森林经营类型和林分年龄安排林木采伐计划。

(六)分级管理原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可采伐资源状况,将采伐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单列单位和乡镇;基层林业站根据上级分配的非计划单列采伐计划,组织各行政村统一申报安排采伐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采伐伐区进行采伐计划预安排。

(七)资源挂钩原则。采伐指标必须根据森林资源数量、结构状况进行分配,对不具备森林资源产权主体资格的经营体和木材加工企业,不得安排采伐指标。

(八)采育结合原则。将采伐权利与更新义务相挂钩,在落实采伐指标的同时,落实采伐迹地更新责任主体,对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予以核减或停止分配采伐指标。

三、时间安排

(一)预下计划。县(市、区)林业局在收到省林业厅预下计划的一个月内,应将预下计划分解落实到各乡(镇)、编限和单列经营主体。

(二)结转计划。经省林业厅批准上年度结转采伐计划的,县(市、区)林业局应在收到批准结转文件的一个月内,对结转计划进行分解落实。

(三)正式计划。县(市、区)林业局应在收到正式计划文件的20日内,将正式计划扣除预下达指标后,进行分解落实。

四、分配方法

(一)县级分配

1.单列条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实行采伐指标单列。森林经营面积在5000亩以上、森林资源单独统计建档且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可申请实行采伐指标单列。各经营主体通过招标受让近、成、过熟林采伐权,未取得下一轮林地经营权的山场,不得纳入单列范围。

2.特殊单列。为落实自留山政策,鼓励林农通过自留山经营获得收益,以乡镇为总体,根据自留山资源数量和结构,对自留山采伐指标实行单列。特别是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公益林占森林面积比重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乡镇及森林经营主体,采伐计划可以适当倾斜。

(二)乡级分配。扣除单位单列计划外,其余均纳入乡级统筹,由林业工作站分配。农民自留山由乡级统筹分配或按自留山可采面积(或蓄积)比例分解到行政村安排。具体分配流程如下:

1.小班排序。县林业局和乡级林业工作站应于采伐上年度的71日前,根据资源建档数据,参照前一年度采伐计划,将可伐资源排序小班一览表在县、乡、村三级同时进行公示,并报送县(市、区)监察局及乡(镇)监察室备案。森林资源建档与实际出入较大的,经营主体应提前一年向当地林业局或林业工作站申请补充调查,当地林业局或林业工作站应及时做好资源建档更新,并根据补充调查结果参加排序。

2.计划申请。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在上年度的81日至31日,根据可伐资源排序小班一览表,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3.资格审查。

①计划申请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林木采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使用计划类型(限额单列、计划单列、统筹安排)。实行限额单列和计划单列的,按单列的单位,审查迹地更新完成情况、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森林病虫害查处及采取措施情况等。对未及时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核减或取消其计划分配资格,对抚育间伐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主伐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的,以行政村为单位,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②伐区申请资格审查。申请采伐伐区资格审查对象为实行指标统筹安排的单位(即不含单独编限和计划单列的单位),申请人提交采伐申请报告和合法的林木权属证明后,由基层林业站根据上年度森林资源建档数据,进行现场初步踏查,并核对林权证明和小班因子(林班、大班、小班、地名、树种、面积、蓄积、经营类型、年龄等),对符合采伐条件小班进行初步规划。

③采伐数量控制审查。在推行小班经营的同时,实行采伐小班面积控制。同一林权人,一次申请的数量原则上以小班进行控制,申请采伐小班面积大于75亩的,如符合小班区划条件的,建议区划为2个或2个以上小班,按重新区划后的小班申请;如小班面积大于75亩,但实地无法再进行小班区分的,则可按小班实际面积申请。

4.落实伐区。

①主伐。达到主伐年龄的伐区,属于不同森林经营类型的,按照培育目标大→中→小的顺序安排;属于相同森林经营类型的,按照林分年龄由大→小的顺序安排。

②抚育间伐。按照卫生伐→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确定优先级。生长伐的伐区,按照培育目标大→中→小的顺序和林分年龄由大→小的顺序安排;透光伐和疏伐的伐区,按照林分年龄由小→大、郁闭度由大→小的顺序安排;卫生伐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优先安排,不受森林经营类型和林分年龄条件限制。

③低产林改造。低产林的伐区,按照林分年龄由小到大的顺序安排。

④低效林改造。根据生态公益林的林分年龄,按照由大到小的顺序安排。

⑤征占林地采伐。根据项目批准时间,按照先后顺序安排采伐指标。

⑥灾害性清理采伐。根据灾害发生时间,按照先后顺序安排采伐指标。

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条件相同的林分,可按照申请时间先后、业主协商或采取抽签的办法决定排序。

落实伐区的采伐数量为预安排采伐指标,实际采伐指标以伐区调查设计数量为准。

农民自留山采伐指标可参照上述方法以乡镇为总体进行安排,也可以行政村为总体进行抽签或按照自留山户进行平均分配。自留山采伐指标有结余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其结余部分可以转给非自留山的商品林使用,由乡级林业工作站按照上述排序方法安排。平均分配到农户的自留山采伐指标,允许在自留山范围内自由协议流转。

5.伐区设计。伐区调查设计按落实伐区的顺序安排,伐区设计结果与分配采伐计划不一致的,伐区设计结果即为实际计划分配数,直到计划全部用完为止。当年已安排采伐顺序,并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于超过控制计划无法进行审批采伐的伐区,其采伐资格和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均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已安排采伐顺序,尚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伐区,可申请将其采伐资格转入下年度优先安排,不再参与下年度申请伐区的排序。

申请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计划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采伐,或已批准采伐而没有按规定采伐的,其林木采伐计划不得结转,同时取消该采伐申请人三年内林木采伐计划申请资格。属于特殊原因无法采伐,正当理由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通过林业局局务会审查,允许下年度重新申请采伐计划。

6.计划核销。凡在批准采伐四至范围内采伐,实际出材低于批准数量的,按批准数量核销。实际出材多出批准数量的,经林业站现场认定,无超越四至范围或套用伐区的,允许凭证明继续调运。伐区按实际生产数量核销采伐计划。

五、预留指标

(一)预留数量。计划单列经营主体自行预留不低于10%的采伐计划;非计划单列经营主体,由县级统一预留不低于10%的采伐计划。

(二)使用范围。预留指标主要用于突发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计划外建设项目征占林地、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平衡其他不可预见的采伐消耗。

(三)分配程序。申请预留采伐指标,必须提交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证明,经县(市、区)林业局局务会研究同意,方可安排采伐指标。预留采伐指标在当年10月底尚有结余的,各限额单编和计划单列经营主体可自行安排,其它应根据各乡镇采伐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后进行分配,并将分配文件报送县监察局备案。

六、指标调剂

(一)单位调剂。除采伐限额单列经营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采伐指标有结余的,可在当年内进行调剂。

(二)类型调剂。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其他采伐中征占林地的采伐占用主伐的采伐限额或年度采伐计划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三)追加调剂。编限单位因特殊情况采伐林木,所需的采伐指标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林资发〔2004218号)文件要求,申请临时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七、指标结转

(一)伐区核销。年度采伐计划实施结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各采伐计划实施主体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二)消耗分析。县(市、区)林业局应对各采伐计划实施主体的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测算未纳入消耗统计的“隐形消耗”,确定森林资源实际消耗数量,编写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

(三)申请结转。允许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或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允许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或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对采伐计划结余,并需要结转下年度使用的,应按照《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临时性增加采伐限额等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680号)要求,逐级申报批准结转。

八、监督管理

采伐计划安排应自觉接受社会、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严禁“暗箱操作”和擅自截留采伐计划,发现上述情况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一)社会监督。县级采伐计划安排情况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或告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乡级采伐计划安排情况,应在乡、村两级通过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有疑问的,可向林业或监察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接受质疑的部门应作出书面答复。

(二)纪律监督。县(市、区)林业局召开研究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局务会应请监察室派人参加,县、乡级采伐计划安排情况应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审查并备案,接受监察部门监督。县、乡监察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张榜公示。

(三)部门监督。县级采伐计划分配应报市林业局备案,乡级采伐计划分配应报县级林业局审核。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采伐计划分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相关责任人,应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林业 木材 计划 分配 意见

抄送:三明市林业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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