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文〔200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统一全县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耕地年产值:
1、均溪镇红星、玉田、福塘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950元/亩、旱地1000元/亩;
2、均溪镇温镇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725元/亩,旱地1000元/亩;
3、均溪镇郭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4、华兴乡华安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5、石牌镇石牌、老厝村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耕地年产值(县城规划区外):
1、一类集镇:建设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6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2、二类集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广平镇、奇韬镇水田14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三、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外及其他乡耕地年产值:
1、一类乡镇:均溪镇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4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2、二类乡镇:石牌镇、建设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广平镇、奇韬镇、华兴乡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3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2、三类乡镇:文江乡、梅山乡、屏山乡、吴山乡、济阳乡、武陵乡、谢洋乡、湖美乡、前坪乡耕地年产值为水田1200元/亩,旱地1000元/亩。
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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