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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田政文〔200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东风农场: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我县能源瓶颈制约,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7〕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我县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县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能耗强度逐年上升;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工作任重而道远。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我县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耗能大户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把节能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完善节能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强化管理为主要抓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抓点促面,节存量限增量,奖节罚超,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的节能工作联动格局,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㈡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的原则;坚持节能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原则。

㈢总体目标:2010年,全县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2.02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2005年的2.53吨标煤降低20.1%,年均下降4.02%;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以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县“十一五”节能的目标责任,按年度分解如下:

全县“十一五”期间单位GDP值能耗指标按年度分解目标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2.53

2.43

2.32

2.22

2.12

2.02

单位GDP能耗分 年度下降率(%)

 

4

4.5

4.5

4.5

4.8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闽政办〔2006〕230号),全省部分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如下:

 

主要产品

2005年单耗

2010年单耗

钢铁(吨标准煤/吨)

0.735

0.7

煤炭(千瓦时/吨)

40

32

水泥(千克标准煤/吨)

127

110

建筑陶瓷(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8

7

墙体材料(吨标准煤/万块标砖)

0.9

0.8

纸和纸板(吨标准煤/吨)

1.35

1.2

各乡(镇、场)和县各有关单位要按上述目标,加强节能工作,切实抓好节能措施的落实。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㈠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建材、钢铁、有色金属、机械铸造、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全县确定15家能耗重点企业为节能工作重点,推动节能工作有效开展,每年实施节能项目5项以上。全县确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27.6万吨,其中2008年35万吨、2009年48.4万吨、2010年44.2万吨,3年预计减少能耗16.2万吨标煤。

㈡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2008年,全县全面实施建筑节能50%的标准,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逐步推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加大现有宾馆、饭店和政府、商业大楼等的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

㈢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做好运力结构调整,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班次不再新增运力,推广大吨位货车,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引导企业选用节能型车辆,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使各类机动车船的能效提高5%。

㈣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

㈤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

㈥推动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节能。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分解,建立能耗统计分析、监测考核制度。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努力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以节电、节油为重点,加强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要达到政府机构建筑总面积的20%2010年县直机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耗能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降低20%。

四、着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㈠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

㈡积极调整工业结构。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现有企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切实降低企业能耗水平。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限期淘汰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㈢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服务业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国际贸易、金融、会展等生产型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餐饮、社区服务、旅游、娱乐等生活消费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科教、文化等知识型服务业,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㈣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㈠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高效能工艺、技术、产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专项,加大对节能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㈡加强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应用节能新技术,加强对传统工艺、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国家、省发布的《节能及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实施分行业的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计划,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传统工艺、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换代。进一步推广破碎机、球磨机相控智能节电器和旋窑水泥电机、铸造企业风机变频改造等节能技术(产品)。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整体提高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六、强化管理推进节能工作

㈠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实施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基础工作,设置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定期检查评估和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能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与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责任状,加强跟踪指导、监管、服务和考核,并辅之一定的奖罚措施。

㈡加大节能新模式推广力度。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有计划和有重点地推进先进节能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扩大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推动节能自愿协议的开展。在重点用能企业、商场、宾馆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试点。

㈢加强能源执法监管。成立县节能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保障执法监管经费,依法开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察。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支持和鼓励节能技术服务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㈣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统计资源,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有专人从事耗能统计;有关涉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耗数据;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企业配备必要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监控网络,指导企业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测量管理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依法开展节能产品的论证和监管工作。

㈤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8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县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研究制定的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七、完善政策法规推动节能工作

㈠强化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组织制定和实施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办法、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和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督促引导用能企业节能。                     

㈡加大政府节能投入。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节能服务平台建设和先进节能管理模式推广应用的运作等所需费用,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                     

㈢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加大企业节能更新改造。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联系,适时向社会和金融机构推介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项目,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制度,对已建立能源消耗技术规范的行业,要研究探索超限加价政策。                     

㈤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㈥发挥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要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重点用能单位应编制节能计划,加强能源利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加大节能工作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

八、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㈠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农办、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分别牵头一、二、三产的节能工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和市政公用系统的节能工作,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县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县水利局负责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和农村水电建设,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机关节能工作,县统计局负责节能工作统计汇总,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㈡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按年度将“十一五”全县能耗降低目标任务(万元规模工业产值能耗)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场),加大约束力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场)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纳入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同时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绩考核指标。                      

㈢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社会、舆论节能宣传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完善节能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认真组织节能宣传周活动,举办科技宣传周、节水宣传活动等专项活动,宣传节能管理和节能科技知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节能光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以上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能源  节能  意见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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