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县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因露天采矿和废渣堆积等原因直接破坏并侵占土地等问题,我县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自去年以来全面推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县国土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明确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责任,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
今年以来,县国土局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扎实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共督促完成126个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其中77个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已经审核认可,共催缴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701.64万元。
(稿件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陈尾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