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农综〔2020〕14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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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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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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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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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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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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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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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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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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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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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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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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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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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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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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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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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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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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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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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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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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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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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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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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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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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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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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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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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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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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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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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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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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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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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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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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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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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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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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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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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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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 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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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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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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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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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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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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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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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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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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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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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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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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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境外引进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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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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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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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或者不利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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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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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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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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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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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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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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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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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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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涂改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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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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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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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极少且可以完全恢复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较少,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二类名录中的,或者被破坏的种质资源恢复难度较大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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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较多,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一类名录中的,或者侵占、破坏后的种质资源无法恢复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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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种质资源遗失、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0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携带、运输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一类名录中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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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在品种试验中有造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00元以上30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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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反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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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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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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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等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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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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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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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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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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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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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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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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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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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轻微 |
生产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货值在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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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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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经营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罚款 |
|
一般 |
经营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营货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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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生产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生产货值在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生产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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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经营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经营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营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
40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经营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经营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营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定但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0000元以上200000以下的罚款 |
||||
41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轻微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尚未生产,并有主动停产表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50000元罚款 |
|
一般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生产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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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生产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于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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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尚未有生产经营行为,并有主动停产表现的,或无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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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已生产、经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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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已生产、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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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才刚开始,未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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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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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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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开始试验在三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实验,并处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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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开始试验在三个月以上一年年以内的 |
责令停止实验,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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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始试验已达一年以上的 |
责令停止实验,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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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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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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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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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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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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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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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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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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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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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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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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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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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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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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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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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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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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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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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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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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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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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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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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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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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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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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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销售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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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销售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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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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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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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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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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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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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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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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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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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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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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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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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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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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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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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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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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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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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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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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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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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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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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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经营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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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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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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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68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69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0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1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2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3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4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5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76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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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78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使用禁用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0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2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4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5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对周边生物造成基因污染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虽是初次违法但已对周边生物造成基因污染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两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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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3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6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8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虽是初次违法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两次以上违法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9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尚未销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非法销售的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非法销售的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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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1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2 |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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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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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采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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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95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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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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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7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
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8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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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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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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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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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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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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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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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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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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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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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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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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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07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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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积极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建立养殖档案,积极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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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拒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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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违反畜禽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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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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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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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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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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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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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元以下的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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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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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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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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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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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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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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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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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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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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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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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6 |
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且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者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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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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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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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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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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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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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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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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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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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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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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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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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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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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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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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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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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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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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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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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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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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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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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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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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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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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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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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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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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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0000元以上7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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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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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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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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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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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法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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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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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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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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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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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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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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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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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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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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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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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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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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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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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34 |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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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3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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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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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9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拒不停止销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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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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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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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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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2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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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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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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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4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5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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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6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7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8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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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9 |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0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澘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1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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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
153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
15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55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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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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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157 |
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
158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3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6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9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3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6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0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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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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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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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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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0元以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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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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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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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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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在,或者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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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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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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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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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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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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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轻微 |
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初次违法的 |
警告,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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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拒不补办,但尚未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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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停止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引发农机责任事故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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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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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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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暂扣农业机械,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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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无证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处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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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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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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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3.《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拒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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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
暂扣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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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暂扣农业机械,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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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拒不改正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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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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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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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轻微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 |
|
一般 |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多收费少服务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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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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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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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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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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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30人以上的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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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一项的 |
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二项的 |
处600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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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三项的 |
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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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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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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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
1.《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并强制报废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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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引发农机责任事故的 |
收缴并强制报废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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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逾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未检,初次发现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及时补检、补审的 |
对农业机械未年检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未补检的农业机械;对驾驶(操作)证未审验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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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一年以上未年检或审验的 |
对农业机械未年检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未检的农业机械;对驾驶(操作)证未审验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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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行驶的 |
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
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30日以上60日以下驾驶证,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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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接受强制免疫计划及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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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发生在强制免疫病种疫病流行期间的 |
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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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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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将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后代或遗传材料提供给他人的 |
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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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接受强制免疫计划及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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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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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系跨省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又拒不改正的 |
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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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追回不按规定处置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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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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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收回的动物、动物产品不足一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疫区发生的疫病为一类动物疫病、新发病、外来病的,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或疫区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构成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无法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8 |
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收回的动物、动物产品不足一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疫区发生的疫病为一类动物疫病、新发病、外来病的,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或疫区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构成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无法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9 |
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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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收回的动物、动物产品不足一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动物、动物产品染有或疑似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或染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构成的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无法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0 |
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收回的动物、动物产品不足一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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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动物、动物产品为或疑似为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或为以及疑似为染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构成的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无法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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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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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无法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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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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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收回的动物、动物产品不足一半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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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动物、动物产品为或疑似为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或为以及疑似为染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构成的重大动物疫病的,或无法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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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货值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5000元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货值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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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10000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5000-10000元,直至罚款额为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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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从事有关活动期间,引起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或传播的 |
处4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及时整改的,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40000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5000-10000元,直至罚款额为70000元;(2)不及时整改的,场所内或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70000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5000-10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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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货值超过5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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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货值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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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引入地的省范围内没有的动物疫病,以及两次以上未经审批而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等 |
处10000元以下10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及时整改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10000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加罚5000-10000元,直至罚款额为50000元;(2)不及时整改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0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5000-10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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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货值超过5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5000元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货值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罚500-1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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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动物、动物产品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等,实施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和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罚款10000元,货值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罚10000-20000元,直至罚款额为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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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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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且动物、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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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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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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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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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标志、标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3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罚款,货值每增加1000元,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款为10000元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标志、标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3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0元罚款,货值每增加1000元,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款为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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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标志、标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3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0元罚款,货值每增加1000元,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款为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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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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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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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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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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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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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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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发生于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于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期间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于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期间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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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而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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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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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由于诊疗行为致使其他多个饲养主体的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等。)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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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从事诊疗的起讫时间半年以下的罚款10000元,违反规定从事诊疗的时间每增加2个月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款为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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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接受诊疗的饲养场、户发生疫情周边及更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等)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从事诊疗的起讫时间半年以下的罚款20000元,违反规定从事诊疗的时间每增加2个月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款为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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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由于诊疗行为致使其他多个饲养主体的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等)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从事诊疗的起讫时间半年以下的罚款30000元,违反规定从事诊疗的时间每增加2个月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款为50000元;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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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违法所得每增加100元加罚100-200元,直至罚满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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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000元,违法所得每增加100元加罚200-400元,直至罚满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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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罚款6000元,违法所得每增加100元加罚400-600元,直至罚满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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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拒不 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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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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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拒不 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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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拒不 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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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警告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拒不 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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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于平时、或一般地方、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发生于疫情流行时、或疫区、或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等情形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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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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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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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罚3000元,货值每增加1000元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满10000元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罚10000元,货值每增加1000元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满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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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罚20000元,货值每增加1000元加罚1000-2000元,直至罚满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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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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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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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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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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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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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或者采取的措施只能收回部分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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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采取的措施不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二万元以上的 |
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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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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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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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又拒不改正,或者违法动物、动物产品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的 |
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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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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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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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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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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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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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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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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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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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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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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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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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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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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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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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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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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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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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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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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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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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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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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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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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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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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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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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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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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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虽初次违法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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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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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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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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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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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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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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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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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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