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财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第三批)目录清单

日期:2022-06-16 17:02 来源:大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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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财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第三批)目录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行政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类别 备注
1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部门规章  
2 大田县财政局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部门规章  
3 大田县财政局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部门规章  
4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部门规章  
5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  
6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第一款: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部门规章  
7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部门规章  
8 大田县财政局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9 大田县财政局 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含专职从业书面承诺)(不少于3名) 部门规章  
10 大田县财政局 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  
11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部门规章  
12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部门规章  
13 大田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  
14 大田县财政局 总机构取得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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