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田市监案处字〔2020〕22号
当事人:“福建省大田县鑫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名单附后)
2019年10月20日,我局从企业登记监管系统监测到“福建省大田县鑫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未依法申报、公示2015、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公司违法行为。2020年2月21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等附件所列51家企业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申报、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在本局公告督促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等51家企业仍未作出积极行为。此外,据大田县税务局、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信息反馈,当事人等51家企业也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社保基金或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实地核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下列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情况的函2份(田市监函〔2019〕25号)、(田市监函〔2019〕26号),证明核查下列企业缴纳税收、社保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大田县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情况的复函1份、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下列企业未缴纳税收、社保的事实。
证据四、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大田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证明督促下列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四、邮寄信件各1份,发“督促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通知的事实。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2020年2月2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等51家企业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田市监执听告字〔2020〕1号),当事人等51家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等51家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下列51家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理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51家企业名称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