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试行)

日期:2021-09-13 09:47 来源:大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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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以及我局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我局在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案件时,需要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考周边县区和我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成本情况,被占用林地未硬化的,按4000元/亩计算;被占用林地已硬化的,按6000元/亩计算。

  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考周边县标准和我县营林成本按3000元/亩计算。

三、我局代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除参照上述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岀的合理费用。

我局代履行树木补种费用,参照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四、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标准则从其规定。

  

  

                        大田县林业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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