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4-28 15:46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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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居民居住水平,同时本着维护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状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各方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被 征 收 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实施单位:三明市日越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二、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河滨路、南至金城房地产公司、西至宝山路、北至县建筑公司,具体范围以批准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与实施单位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征收人;征收人可依法委托三明市日越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本项目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项目按属地和单位管理原则,在各自管辖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各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中,征收人应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向征收范围内公布,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摸底、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依据

1.被征收人的建筑物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测绘机构进行实地的测量结果为准,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2.未经审批的占地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3.企业、厂、场等的土地及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含二次装修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

2.搬迁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套2000元(含二次搬迁)。

3.临时安置费:由征收部门按8元/平方米标准,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费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2000元,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四)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评估或协商方式

1.评估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选择评估方式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就近迁高、征一补一”的原则予以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需要在红线范围内在南边统一规划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规划设计就地迁高安置,户型面积89-91平方米。“征一补一”的原则是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同等性质(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测定;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增减不再单独核算补偿。

(2)用于调换的住房户型,应充分考虑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并在项目开发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招拍挂方案上予以明确,由建设单位按规划和土地出让招拍挂方案统一设计。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按等面积调换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按3999元价格结算(以新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搬迁,由征收部门按每平方米8元/月计付给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至可交房后3个月止。

(4)搬迁费: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每套2000元(含二次搬迁)。

(5)对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2000元,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6)被征收人房屋楼层选择实行就地迁高,不分楼层差,不补差价。

(7)对于被征收人选定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人在提供完整的相关合法手续后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办证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由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各自承担。

(8)安置房标准:框架结构,外墙面装修及楼梯间的转台地面和楼梯天棚按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屋内墙面打底,地面抹平,天棚不装修。室外铝合金统一安装,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户外,其他由被征收人自行按施工图纸施工。

五、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保障与监督

(一)坚持“依法实施、按程序推进、人性化操作”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其他

(一)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收人。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三)本方案由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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