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均溪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河滨路、南至金城房地产公司、西至宝山路、北至县建筑公司(具体以房屋征收区域红线图为准)。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宝山路27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16〕 49 号)。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要求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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