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田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7-13 09:04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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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和《三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归集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归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更新、比对、校核、修复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部门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各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字福建”基础公共平台和省监管协同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县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资登记、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还应当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二)政府其它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小微企业扶持等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公示系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各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各级网上办事大厅、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等数字福建基础公共平台、省监管协同平台等进行信息交换和归集。县直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归集相关数据。有关垂管机构数据在中直、省直部门业务系统集中的,由有关垂管机构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向省级共享平台归集;县数据在市级业务系统集中的,由市统一通过市汇聚平台归集。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县数字办对各有关部门信息归集情况逐家梳理,确保归集渠道通畅。

能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的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实现信息归集的,通过上述平台实现归集即可;不能归集的,各相关部门暂时通过省工商局建设的省监管协同平台进行归集,待市发改委牵头建设的三明市公共信用平台建成后,各部门统一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涉企信息。县数字办通过县汇聚平台向省汇聚平台输送信用数据,再由省空间中心和省工商局完成对接,实现涉企信用信息归集。通过其它途径归集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省工商局及时交换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福建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场监管部门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市场监管部门于20 个工作日内(含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市场监管部门的7 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省监管协同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省监管协同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同级推送,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在3 个工作日内及时认领。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部门联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办等部门《“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各有关部门推动大数据分析和大数据监管、精准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并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非公经济人士评价、金融业务等方面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做为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中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间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努力推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使用共享失信信息实施惩戒或者限制措施的,应将所采取的惩戒或者限制措施等情况在30 天内反馈至共享信息发布单位。同时,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的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企业信息应用。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对全县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数字办牵头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县直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

(二)各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县市场监管局、数字办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归集中的指导和服务,并协调做好技术保障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的自查检查没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正式、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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