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2-14 15:11 来源:大田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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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8〕11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和用心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突出工作实绩,严禁形式主义;要把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结合起来,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关键节点任务完成。要通过考核,不断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提高保障质量和水平。要坚持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责任落实。要强化责任担当,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短板”和风险隐患,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建立台账。要按照“抓好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在查缺补漏、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县直单位要认真对照《2018年度大田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承担相应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事项和考核指标工作。凡出现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影响我县考核分数的要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要严明考核纪律,按时报送材料。各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部门按照《2018年度大田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2018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2018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等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汇总到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子文档报送至县粮安考核办邮箱dt05987229721@163.com)。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起草我县专项工作报告和汇总自评打分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

 

附件:2018年度大田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大田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一)保护耕地(12分)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6分)

6.0

1.5

2018年末耕地面积不少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1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

1.5

2018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不少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1.5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不少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1.5

完成年度补充耕地总量的,得1分;完成补充水田(含旱改水)任务数量的,得0.5分;否则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3

1.5

与所辖乡镇(街道)签订并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完善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措施、未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5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宗扣0.1分;责任书未签订或制度未制定完善落实的,酌情扣分。

4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4.0

1.0

编制并实施县(市、区)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0.8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

6

0.2

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7

0.6

编制县(市、区)级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8

0.5

建立县(市、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0.5分;

9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一)保护耕地(12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4.0

0.2

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增加的监测点包含省、市或县(市、区)监测点。

10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0.2

监测点资料档案完整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11

0.5

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2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

2.0

2.0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1.8分;等级提高的,得2分;等级降低的,每降低0.1个等级,在2分基础上扣分,扣0.6分,扣完为止。

13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3.0

1.5

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低于90%不得分。

14

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

1.5

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当年市级下达发展指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15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分)

3.0

0.8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0.8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2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16

农业农村局
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大田调查队
各乡(镇)

1.2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1.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3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17

0.2

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7〕143号),将县(市、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并明确工作组织和责任机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18

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分)

3.0

0.8

全部完成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的(落到具体地块、划定足额面积、完成上图入库、按要求报送数据),得0.8分,任务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得0.6分,任务完成90%以下的,不得分。

19

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4分)

4.0

1.0

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0

农业农村局

发改局
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水利局
各乡(镇)

0.5

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集中投向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得0.5分;

21

0.5

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或建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2

1.5

推进制种基地稳步发展,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3

0.5

上级指定的基地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的,得0.5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4

7.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4.0

4.0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25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发改局
财政局
水利局
烟草局
各乡(镇)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4.0

0.4

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0.4分;

26

水利局

发改局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0.4

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的,得0.4分;

27

0.5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8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4.0

0.4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80%的,得0.4分;

29

水利局

发改局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0.8

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30

0.3

配合市级做好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得0.3分,否则不得分。

31

1.2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2018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得1.2分。

32

水利局
物价局

考核内容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5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1.0
(-1.0)

1.0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3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

(-1.0)

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34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1.0

0.4

加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扶持力度,扶持资金比上年有所增加,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任务的,得0.4分;

35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各乡(镇)

0.2

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年度任务的,得0.2分;

36

0.4

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任务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37

(四)抓好粮食收购(3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2分)

2.0
(-0.5)

1.5

下发文件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8

粮食局

发改局
各乡(镇)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四)抓好粮食收购(3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2分)

2.0
(-0.5)

0.5
(-0.5)

全面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装粮”“有车运粮”,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39

粮食局

发改局
各乡(镇)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1.0
(-0.5)

0.25

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0.25分;未有效落实、严格管理,或出现贷款风险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

40

粮食局

0.25

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保证、抵押、担保、保险、合作协议等方式,有条件地区建立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41

0.5
(-0.5)

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42

考核内容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8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4.0

4.0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43

粮食局
发改局

财政局

未及时下发投资分解计划的,扣0.5分;未按时通过重大项目库(同时向省、市粮食局)分别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扣0.5分。

44

对于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维修改造“拆旧建新”补助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的县(市),对照应建匹配仓容未按省政府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不能提供《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按未完工项目的占比扣分(联合建库只按1个项目计算),最多扣2分。

45

粮食局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4.0

4.0

对在本年度内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等建设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46

粮食局

财政局

发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47

粮食局
发改局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3.0
(-1.0)

1.0

组织开展本级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计划方案编制,得0.1分;建设方案中有按国家和省上建设标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期限、资金筹措拼盘等,得0.1分;当年有实施进度的,得0.2分;要求至少完成两个系统,完成一个系统,得0.3分,完成两个(含)以上系统,得0.6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

48

粮食局

0.5

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实际到位资金达到规划投资85%(含)以上的,得0.5分;达到60%(含)-85%的,得0.3分;60%以下的,不得分。

49

0.5

项目全部完成的(包括招标后有结余资金,计划再实施的项目;完成投资必须不小于省下达的计划数),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0

(-1.0)

出现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分  

51

0.5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环节节粮减损。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2

粮食局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3.0
(-1.0)

0.5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3

粮食局

 财政局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分)

2.0

1.2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1.2分;

54

粮食局

0.8

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55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9分)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5.0
(-5.0)

3.0
(-5.0)

地方储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粮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规模库存不低于市政府核定下达的规模,实际库存数量不低于市级核定规模的70%,实际库存和规模库存差额部分处于正常轮空期内(超过正常轮空期的需提供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并且理由合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5分

56

粮食局

发改局
财政局

1.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加强管理和监管等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7

1.0

建立地方储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58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4分)

4.0
(-3.0)

2.0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9

财政局

粮食局

2.0
(-3.0)

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60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9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5分)

15.0
(-4.5)

2.0

粮油市场供应。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且近三年内组织过县级培训和演练的,得2分;

61

粮食局

发改局
财政局
各乡(镇)

2.0

加强粮油市场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当年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62

3.0
(-3.0)

合理组织调度粮源,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粮油市场供应,按计划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的,且辖区内粮油市场未出现异常波动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63

1.2

粮食产销合作。有关部门出台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指导意见,并且有具体支持政策措施的,得1.2分;

64

1.0

政府或部门间签订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战略协议,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签订并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得1分;

65

0.8

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通过建设粮油生产和收储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加工园区、营销网络等,开展深度合作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66

0.4

完成军粮供应任务。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0.4分;

67

0.2

建立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联席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的,得0.2分;

68

0.1

深入开展“粮油服务进军营”活动的,得0.1分;

69

0.2

部队满意率达到100%的,得0.2分;

70

0.3

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的,得0.3分;

71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5分)

15.0
(-4.5)

0.3

落实军粮统筹要求,军粮质量符合要求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72

粮食局

发改局
财政局

(-1.5)

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安全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

73

1.5

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的,得1.5分;

74

1.5

地方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买卖双方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得1.5分;

75

0.5

有效利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设立平台交收库,服务农民促进粮食交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76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7分)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

7.0
(-14.0)

0.5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有效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通报损害农民利益和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案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77

粮食局

发改局
财政局
市场监管局

(-2.0)

辖区内出现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拖欠售粮款、收“转圈粮”“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2分

78

1.0

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的,得1分;

79

1.5

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敦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80

(-3.0)

对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协调处理出库纠纷不力,导致政策性粮食“出库难”问题突出,影响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工作的,倒扣3分

81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7分)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

7.0
(-14.0)

1.0

以更加有效的监管,堵住储备环节漏洞,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坚决管好“八闽粮仓”。认真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各项准备工作,以此次大清查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库存检查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进行监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82

粮食局

发改局
财政局
市场监管局

3.0
(-3.0)

针对粮食库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落实各方责任,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及时整改到位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83

(-6.0)

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3分,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倒扣3分

84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4分)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4分)

4.0
(-2.0)

4

根据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要求执行的,得4分;

85

粮食局

统计局

 

 

 

(-2.0)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导致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86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3.0

0.4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董事会制度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包括跨市、县)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0.4分;

87

粮食局

财政局

0.1

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88

0.5

实施“科技兴粮”。在促进粮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创新体系建设中开展相关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89

0.5

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在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得0.5分;

90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3.0

0.3

在加强品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得0.3分;

91

粮食局

财政局

0.2

在发展特色产业,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92

1.0

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3

考核内容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2.0

1.0

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关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4

环保局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0.5

根据《三明市环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环防〔2018〕13号)要求,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95

0.5

2018年12月底前确定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整治清单并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和粮食局,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部署开展整治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96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2.0

1.0

根据省农业厅制定的年度监测实施方案及2018年三明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年度监测,完成年度采样、检测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7

农业农村局

环保局

1.0

粮食安全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地区,完成年度试点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8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3.0
(-2.0)

1.0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运行机制;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县(市、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或检测室)正常运行的,得1分。

99

粮食局
市场监管局

发改局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0.5

各检验监测机构(或检测室)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履行检验监测职责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100

(-2.0)

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101

0.5

进口粮食储备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粮食、农业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未能及时发现进口粮食入库、出库、运输、加工等环节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但未能及时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为止。

102

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局
粮食局

0.5

进口粮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辖区企业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未及时按规定处罚的,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为止。

103

0.1

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1分;

104

市场监管局

 

0.2

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市前列或较上一年有增幅的,得0.2分。

105

0.2

通过粮油地理标志商标或区域商标品牌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106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3.0

3.0

有建立粮食检测室的得1分,检测室正常运行的得1分,检测室检测能力覆盖稻谷质量、储存指标的得0.5-1分。

107

粮食局

财政局

考核内容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26.非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2.0

1.0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的,得1分;

108

财政局

粮食局

1.0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9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6分)

27.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6.0
(-4.0)

0.2

制定推动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文件,拟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的,得0.2分;

110

粮食局

农业农村局
县委编办
财政局等

0.5

积极推进《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得0.5分;

111

0.3

注重宣传粮食行业人才工作和优秀人才事迹,培树一批人才典型,每季度至少一例典型或人才工作宣传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112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分值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任务
序号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6分)

27.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6.0
(-4.0)

1

落实区域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制度责任。出台有关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的政策性文件或会议纪要,且进行实质性扶持的,得0.3分;

113

粮食局

农业农村局
市委编办
财政局等

0.5

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14

0.5
(-1.0)

按要求及时报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信息等资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115

0.5
(-0.5)

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116

粮食局
农业农村局

县委编办
财政局等
各乡(镇)

1.5
(-2.5)

落实地市以下(含)农业、粮食监管职责、监管力量、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5分

117

0.6

加大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在辖区内所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门口显著位置悬挂12325标识的,得0.6分;

118

粮食局

0.4

组织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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