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禁止!加重处罚!大田发出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的通告!
大田县人民法院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大田县公安局
关于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依法严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决策部署,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从源头上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下列通告。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除外)。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观赏等非法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包括开办交易消费场所、进行网络公开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使用猎夹、捕鸟网、枪支等禁用工具及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售卖禁用工具、仓储、携带、寄运、寄递或者其他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通告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上述违法犯罪线索,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举报电话:110、12309、0598-726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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