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大田闽鹭石灰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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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大田县建山路76号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366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大田闽鹭石灰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大田闽鹭石灰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明环评告田〔2021〕9号 |
2021年5月17日 |
附件:
1.大田闽鹭石灰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表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大田闽鹭石灰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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