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对象、标准、申请审批程序
(一)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1.因患疾病,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6000元以上的,按10%给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在15000元以上的,按8%给予救助;其它困难户在15000元以上的,按6%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第二次救助:虽经以上救助后,但对患突发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7类重特大疾病,其基本生活仍然非常困难的,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第二次救助。
本年度临时救助(含一次、第二次救助)合计金额不高于8000元。
2.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6000元救助;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00元救助。
3.贫困学生特别救助
学习期间学费、生活费用等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每年一次性救助:①特困供养、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中生不高于2000元;②特困、低保户家庭大学生不高于5000元;③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大学生不高于3000元。
既是低保户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救助,但不重复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提供《申请审批表》和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书、医疗救治费用单据、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各自权限作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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