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明晰权责、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规定及《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5〕95号)精神,县政府对已公布的县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决定新增行政审批1项、取消公共服务3 项。调整后的县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分别为132项、207项。同时,与之对应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调整项目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根据调整意见,将相关事项及时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县级行政审批新增事项目录(1项)
2.县级公共服务取消事项目录(3项)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1
县级行政审批新增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 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新发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3.《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
县卫计局 |
无 |
从事放射职业活动的人员 |
|
变更 |
|||||||
遗失补办 |
附件2
县级公共服务取消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协办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证协审 |
县安监局 |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 |
无 |
非煤矿山企业 |
|
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协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 |
无 |
||||
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变更协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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