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田政办〔2017〕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2017年11月28日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田政办〔2017〕185号印发,根据2024年4月10日田政规〔2024〕10号修改,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4月9日。)

  为加快推动全县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扶持我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范围

  申请扶持的文化产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大田注册、纳税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按规定向文旅、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扶持措施

  1.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含转型)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给予该企业奖励补助2万元。

  2.文化产业企业租金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文保单位及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的存量房产等国有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在手续报批、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3.鼓励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评为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

  4.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参展参会。参加市级以上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专业博览会和文化宣传活动,经参展参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改办)同意,参展参会费用给予50%补助。

  5.开展表彰评选活动。定期开展优秀文化产业企业、文化产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奖企业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6.鼓励原创影视作品制作。对被省、市、县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原创影视(含动漫影视)作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补助。原创影视产品(含动漫影视、不含新闻类节目和宣传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6万元(县财政专项补助的除外)。原创动漫网游获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或获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补助。

  7.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10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福建老字号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对获得市知名商标、市优势品牌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3万元。

  8.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50万元以上)到重点园区、企业创业的文化创新团队,经专家评审和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申报受理

  1.申报受理工作由县文旅局负责,每年12月下发申报通知,统一受理一次本年度申请。

  2.扶持资金评审工作由县文改办负责。

  3.县文改办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上一年度资金安排意见,经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安排拨付。

  四、其他事项

  1.每年新增规上文化产业企业名单由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文化产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收金额及地方留成金额由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2.同一单位、个人,根据我县相关政策,涉及到多项扶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3.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凡企业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弄虚作假、假冒伪劣、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不予享受。

  4.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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