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01-0300-2018-00172 文号 田政办〔2018〕1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2-12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2101-0300-2018-00172
文号 田政办〔2018〕1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2-12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有效性 有效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2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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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城乡各地牛蛙养殖迅速发展,养殖产生的污水、病死蛙体及其他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直接排放至河流,污染水环境及周边生态环境。为加强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题,围绕“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打好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攻坚战,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全县所有牛蛙养殖场(户)。   

二、治理对象

全县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三、治理时间

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 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以后,全县全面禁止非法牛蛙养殖。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摸底阶段(2月1日至2月8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会议、电视、宣传车、标语、传单、张贴通告和微信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非法养殖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健康养殖和环境保护要求,使干部统一思想、各养殖场(户)认清形势,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不留死角,由驻村领导、村干部和各养殖场(户)签字确认(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2月9日前上报县整治办(县河长办)。

(二)告知确认阶段(2月1日至2月8日)。各乡(镇)要明确告知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到当地政府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承诺于3月31日前自行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一式二份,乡(镇)和各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三)督促治理阶段(2月9日至3月31日)。2月9日起,各乡(镇)禁止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在此期间,各乡(镇)、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执法整治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4月1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相关乡(镇)将申请联合执法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整治办,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环保、生态综合执法、水利、国土等相关执法部门联合相关乡(镇)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后)。7月1日前,各乡(镇)县整治办书面报告验收申请。县整治办将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县整治办设在县河长办,抓好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是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专项治理工作。县发改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环保局、生态综合执法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规范用药、妥善处置病死牛蛙等相关知识,提高各养殖场(户)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治理期间,对逾期拒不拆除养殖场所及附属物的养殖场(户)、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对涉及违法用地、污染环境、违法用药、私设排污口、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县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水利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相关乡(镇)综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共同推进牛蛙专项治理工作。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整治办(河长办)、县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领导不力出现失误的,给生态文明建设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大田县落实河长制工作激励与问责专项巡察制度(试行)》(田河委〔2017〕15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2.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样式

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

 

 

 

 

 

 

 

 

 


附件1

 

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乡(镇)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点(村别、地名)

池数

总面积

年产量

备注

 

 

 

 

 

 

 

 

 

 

 

 

 

 

 

 

 

 

 

 

 

 

 

 

 

 

 

 

 

 

 

 

 

 

 

 

驻村领导:                         村干部:                            养殖户:                

 


附件2

 

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

 

             养殖场(户):

为加强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全县全面禁止牛蛙养殖,具体清理办法如下:

一、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双方确认的牛蛙养殖场所及其养殖附属设施,养殖池共计   池,面积约    ;遮阳棚    座;管理房   座;死蛙处理池   处,面积约   ;污水处理池    处,面积约     。(具体尺寸面积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养殖场(户)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对其现有的牛蛙全部处理完毕、养殖池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经当地政府验收组验收确认。

三、从接到告知书当日起,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县人民政府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从2018年4月1日起,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将由当地政府联合县相关执法部门给予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在完成牛蛙养殖场所拆除后,养殖场(户)不得在大田县内从事牛蛙养殖及其它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水域环境等行为。

六、本告知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当地政府、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特此告知。

 

 

                                          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养殖场(户)(签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时间:         

 

附件3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

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2018 年7月 1 日起全县全面禁止非法牛蛙养殖。

二、治理时间: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 年6月30日止。

三、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各养殖场(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承诺将于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四、从2018年2月9日起,各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并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在此期间,各乡(镇)、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五、2018年7月1日起,对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县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各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城乡各地牛蛙养殖迅速发展,养殖产生的污水、病死蛙体及其他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直接排放至河流,污染水环境及周边生态环境。为加强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题,围绕“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打好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攻坚战,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全县所有牛蛙养殖场(户)。   

二、治理对象

全县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三、治理时间

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 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以后,全县全面禁止非法牛蛙养殖。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摸底阶段(2月1日至2月8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会议、电视、宣传车、标语、传单、张贴通告和微信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非法养殖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健康养殖和环境保护要求,使干部统一思想、各养殖场(户)认清形势,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不留死角,由驻村领导、村干部和各养殖场(户)签字确认(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2月9日前上报县整治办(县河长办)。

(二)告知确认阶段(2月1日至2月8日)。各乡(镇)要明确告知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到当地政府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承诺于3月31日前自行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一式二份,乡(镇)和各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三)督促治理阶段(2月9日至3月31日)。2月9日起,各乡(镇)禁止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在此期间,各乡(镇)、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执法整治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4月1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相关乡(镇)将申请联合执法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整治办,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环保、生态综合执法、水利、国土等相关执法部门联合相关乡(镇)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后)。7月1日前,各乡(镇)县整治办书面报告验收申请。县整治办将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县整治办设在县河长办,抓好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是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专项治理工作。县发改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环保局、生态综合执法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规范用药、妥善处置病死牛蛙等相关知识,提高各养殖场(户)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治理期间,对逾期拒不拆除养殖场所及附属物的养殖场(户)、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对涉及违法用地、污染环境、违法用药、私设排污口、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县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水利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相关乡(镇)综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共同推进牛蛙专项治理工作。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整治办(河长办)、县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领导不力出现失误的,给生态文明建设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大田县落实河长制工作激励与问责专项巡察制度(试行)》(田河委〔2017〕15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2.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样式

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

 

 

 

 

 

 

 

 

 


附件1

 

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乡(镇)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点(村别、地名)

池数

总面积

年产量

备注

 

 

 

 

 

 

 

 

 

 

 

 

 

 

 

 

 

 

 

 

 

 

 

 

 

 

 

 

 

 

 

 

 

 

 

 

驻村领导:                         村干部:                            养殖户:                

 


附件2

 

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

 

             养殖场(户):

为加强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全县全面禁止牛蛙养殖,具体清理办法如下:

一、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双方确认的牛蛙养殖场所及其养殖附属设施,养殖池共计   池,面积约    ;遮阳棚    座;管理房   座;死蛙处理池   处,面积约   ;污水处理池    处,面积约     。(具体尺寸面积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养殖场(户)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对其现有的牛蛙全部处理完毕、养殖池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经当地政府验收组验收确认。

三、从接到告知书当日起,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县人民政府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从2018年4月1日起,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将由当地政府联合县相关执法部门给予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在完成牛蛙养殖场所拆除后,养殖场(户)不得在大田县内从事牛蛙养殖及其它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水域环境等行为。

六、本告知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当地政府、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特此告知。

 

 

                                          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养殖场(户)(签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时间:         

 

附件3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

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2018 年7月 1 日起全县全面禁止非法牛蛙养殖。

二、治理时间: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 年6月30日止。

三、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各养殖场(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承诺将于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四、从2018年2月9日起,各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并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在此期间,各乡(镇)、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五、2018年7月1日起,对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县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各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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