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01-0300-2018-00251 文号 田政办〔2018〕64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08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2101-0300-2018-00251
文号 田政办〔2018〕64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08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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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现将《大田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8〕70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县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水泥、铸造、煤炭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五)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六)各有关乡(镇)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相关企业,并协助企业做好淘汰作业安全和职工安置工作,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做到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要求的落后产能分别上报各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确认后,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并上报县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县经信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转报省、市政府列入淘汰计划。

(二)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各乡(镇)于每年12月底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预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并将预验收情况报县淘汰办汇总后,由县人民政府转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三)总结报送完成情况

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年度本辖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县经信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现将《大田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8〕70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县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水泥、铸造、煤炭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五)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六)各有关乡(镇)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相关企业,并协助企业做好淘汰作业安全和职工安置工作,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做到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要求的落后产能分别上报各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确认后,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并上报县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县经信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转报省、市政府列入淘汰计划。

(二)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各乡(镇)于每年12月底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预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并将预验收情况报县淘汰办汇总后,由县人民政府转报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三)总结报送完成情况

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年度本辖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县经信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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